“責令如下:義務履行人李某應當於收到本令後,按照本院或家庭教育機构指定的時間和場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如義務履行人違反本令,本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勸誡、罰款、拘留……”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內,執行局法官助理曾建瓊宣讀了《家庭教育指導令》。42歲的李某低著頭,一言不發。接下來的一年內,他都得按照要求,接受來自協力廠商專業機构的家庭教育指導,學習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父親。
今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專門立法,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父母們開啟“依法帶娃”時代。記者注意到,新法實施後,廣西、江蘇、重慶等多省市法院都已向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上海長寧法院、寶山法院也於近日相繼制發,督促家長“依法帶娃”。
不搭理兒女也要接受教育指導
哪些家長會被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呢?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况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中,一名16歲的少年因犯強姦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法院注意到,該少年父母離婚,平時跟隨父親生活,但父親對其不管不問,導致其自上國中後便逐漸學壞,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於是,法院制發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少年的父親定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上海長寧區的王某某則是因對女兒不管不問,被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2020年4月底,長寧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服務中心雲平臺接到學校報告稱,該校13歲學生小琳遭父親體罰。調查發現,王某某離異後,女兒小琳跟隨其共同生活。王某某在撫養期間多次對女兒實施體罰,並連續數日封锁其參加網課,且拒絕班主任上門家訪。之後經法院判決,女兒改為與母親生活。今年1月上旬,承辦檢察官在回訪時得知,王某某雖能按時支付撫養費,但從不主動與女兒溝通聯系,從不關心女兒的生活學習,甚至在女兒主動聯系時也不回復資訊。對此,長寧區檢察院建議區法院向王某某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在依法履行調解協定的同時,正確行使對女兒的探視權。
解决單親家庭探視問題新思路
“從2016年3月我們協定離婚到現在,我探視兒子的次數應該是380多次,可實際上僅有80多次,就是因為他(李某)不肯配合。”在寶山法院宣讀完《家庭教育指導令》後,李某的前妻周女士忍不住又數落起來。
兩人離婚時,兒子才剛滿兩歲。經寶山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約定,每週六9時至19時為周女士的探視時間,可與孩子獨處。但周女士很快發現,李某並不願意配合探視,經常自己都到約定探視地點了,李某才打來電話稱睡過頭或臨時有事,取消探視。“6年間,周女士先後8次向我們申請執行探視權。每次執行李某都很配合,但執行一結束,他就拒絕周女士正常探視。”曾建瓊說,這起案件的執行法官都換了好幾比特,法院也曾對李某採取司法拘留、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措施,但由於探視權執行的特殊性,這些措施都無法長期制約李某的不配合行為。直到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法官們找到了解决問題的新思路。
拒絕探視與家庭教育有何關聯?2021年11月,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請執行。這次,法院聯合上海寶山檢察院,借助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大學心理學教授、公益心理社會組織等多方力量,嘗試徹底解決這一問題。李某聲稱自己不是不配合,是孩子不願意見母親。但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心理中心副教授畢玉芳發現,當兒子和父親同時在場時,眼神會變得畏懼,說話前都要先看一眼父親。進一步調查發現,李某雖已年過40,但他每日沉迷於玩遊戲,對孩子不聞不問,全扔給孩子的奶奶照顧,長此以往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據悉,寶山法院這份《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有效期為一年,具體課程委託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上海一致心理諮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等協力廠商來安排。現時,協力廠商已為李某定制了3個月的教育計畫,後續課程計畫將視李某的改變作出相應調整。“我們希望通過家庭教育指導,讓李某承擔起作為父親的責任。”曾建瓊說。
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在法官向李某宣讀《家庭教育指導令》之前,寶山檢察院檢察官桂燕萍先宣讀了《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這意味著,檢察院將和法院共同監督李某是否能如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在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之前,多個省市的檢察院已探索實施了強制親職教育制度。只不過,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的是涉罪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其理念在於,如果家長自身不能盡到照顧子女的責任,親子關係單純用愛已無法維繫時,用法律手段採取強制親職教育的管道是一種幫助家長履行責任的有效手段。家長如果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相比而言,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指導令,適用範圍更廣,從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擴大到全體未成年人。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強制性不如強制親職教育。據介紹,在家庭教育促進法一審稿中,針對家長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明確了罰款、拘留等懲罰措施,但在後續審議中,此條被删除,改為責備教育、勸誡制止、予以訓誡等。這樣的處置管道,重在糾偏。“說到底,家庭才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這部法律是為了幫助家長做好家庭教育,而非代替家長。”參與立法的專家說。
法律不是萬能的。事實上,相比於法院發出的教育指導令,建立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才是此次家庭教育立法最大的亮點,也是落實的關鍵。按照要求,各地婚姻登記機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构、社區家長學校等都應向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力求把科學的家教理念、家教知識和家教方法送到家長手中,打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最後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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