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民辦中小學收費《試行辦法》3月1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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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試行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除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民辦中小學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民辦中小學收費堅持公益内容,實行分類收費管理。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試行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試行辦法》規定,對非營利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學校可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對營利性高中階段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製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製定本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政策,指導各區做好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非營利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的稽核工作。

  《試行辦法》明確,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總體穩定,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調價間隔不得少於2年。學費定價成本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籌資費用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學校非持續、非正常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等七類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

  學費、住宿費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保持收費政策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對2年內發生過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民辦中小學,區人民政府應不予準予當前年度學費或住宿費調整申請。營利性民辦高中階段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多頻次、大幅度調整。對收費標準變動頻繁、變動幅度過大的,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區教育行政部門等採取約談告誡、成本調查等措施加強監管,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标签: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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