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宣佈開庭。上訴人韓某與被上訴人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符合獨任審理的條件,且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審判員張銀生獨任審理……”。
1月11日下午,海東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該案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敲響了海東中院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程式民事二審案件“第一槌”。
上訴人韓某某與被上訴人韓某系朋友關係,2018年,上訴人韓某某陸續向被上訴人韓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後,上訴人韓某某僅償還6000元,剩餘借款一直未償還,為此,被上訴人韓某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韓某某在判决生效的七日內償還借款上訴人韓某54000元。被上訴人韓某某以法院傳喚後因疫情未能到庭,屬於應當延期開庭的情形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中,承辦法官張銀生受理該案後,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沒有新的證據提交。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决定本案適用獨任制審理。經過半小時的庭審,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達成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的借款54000元,從1月19日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止付清為止,逾期不支付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調解協定。庭審結束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採用電子送達管道送達了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均在青海移動微法院進行了簽收。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海東中院依法適用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對符合條件的二審案件適用獨任制審理,既是提高審判效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有利舉措,更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高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我為羣衆辦實事”實踐活動。同時减少當事人的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作者|民一庭冶海玲
稽核|辦公室祁增林
編輯|研究室蘇迪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