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四個月離職索取3萬年終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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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來說,要在公司入職半年以上才有年終獎,深圳一員工入職4個月卻要求公司支付3萬年終獎,然而在公司拒付之後,員工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員工3萬年終獎……李英2017年3月入職深圳某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契约,職務為業務支持崗。2017年7月,李英因為個人原因提出離職,離職之時要求公司按照在職時間支付年終獎30988.5元。公司拒不支付,於是李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駁回了該仲裁,後李英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一般來說,要在公司入職半年以上才有年終獎,深圳一員工入職4個月卻要求公司支付3萬年終獎,然而在公司拒付之後,員工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員工3萬年終獎……

法院的判决引起網友的一陣歡呼,說到該案件也是一波三折,經歷三審才最終勝訴。

李英2017年3月入職深圳某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契约,職務為業務支持崗。2017年7月,李英因為個人原因提出離職,離職之時要求公司按照在職時間支付年終獎30988.5元。公司拒不支付,於是李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駁回了該仲裁,後李英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一審:駁回

據李英表示,入職時公司發的《任職邀請函》裡面寫明,年終獎通過試用期後,自入職日生效,發放基數為96000元,根據年終考核結果發放。

公司表示,李英的職位不屬於年終考核人員範圍,且其在崗時間不足4個月,不符合年終考核人員標準,年終獎的發放需要結合考核結果,提前離職的員工沒有考核資格。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年終獎的發放需要用人單位自行製定考核標準,並根據結果决定是否符合發放條件,李英不符合公司的年終獎考核條件。

最終法院判定:駁回李英訴求。

二審:公司支付2.2萬年終獎

二審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决,經法院審理,該公司2017年的上半年績效稽核時間為1月1日-6月30日;考核人員為公司2-4級人員,考核的員工範圍為出勤3個月以上的在職2-4級員工。

李英累計出勤在3個月以上,且為公司2-4級人員,符合上半年績效考核範圍。

根據《任職邀請函》中的年終獎發放基數96000元來算,根據國家法定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1.75天計算,李英在3月10日至7月5日的年終獎為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對此結果,李英認為法院計算有誤,向廣東高院三审。

三審:公司支付3萬年終獎

廣東高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公司應向李英支付年終獎。

關於年終獎的金額,二審法院計算有誤,李英的工作時間是從3月10日到7月5日,年終獎應該為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

 在此案中爭議較大的就是為什麼才工作4個月就有年終獎,而且年終獎金額還不少?

到底工作多久可以拿年終獎呢?有人說一年、有人說至少半年以上、有人說過了試用期就行。

其實具體還是要看公司的要求,對於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公司規定了有年終獎,一般按照公司約定的時間,如果沒有年終獎就沒有。但是如果公司規定有年終獎,卻遲遲不發,過了約定的時間,一直拖欠,那麼這屬於違法,是拖欠工資的行為。

那麼離職了年終獎還有嗎?特別是到年底了。

主要還是看員工離職時是否符合年終獎規定的條件,如果符合則應當支付。如果符合條件公司拒不支付,可以申請仲裁,合理追回屬於自己的年終獎。

标签: 年終獎 李英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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