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去年,賈剛(化名)在天津市某區承攬了平房民宅工程,鄭峰(化名)是賈剛雇來的工人,雙方形成勞務關係。一天早上,鄭峰與賈剛等人在施工現場開始吊裝房梁,賈剛在現場負責指揮,並在房頂固定房梁,鄭峰和另一名工人在地面負責把房梁的繩索加固好。當第二個房梁吊到房頂停落後,房梁頭向下翻了180°,墜落地面直接砸到鄭峰頭部,造成鄭峰重度顱腦損傷,四肢肢體癱瘓。
後來,鄭峰將賈剛起訴至法院,訴稱原、被告是雇傭關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其它費用,共計180餘萬元。訴訟過程中,法院委託某司法鑒定對原告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鄭峰重度顱腦損傷,構成一級傷殘。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施工中的安全設施、設備應由雇主提供,雇主負有對施工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任。本案中,吊裝的房梁在房頂停落後,施工人員應該做到安全處理,不能讓房梁墜落地面。而房梁卻墜落地面砸傷原告,原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不能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賈剛賠償原告鄭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0餘萬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現時在勞務關係中,大量存在著個人之間提供與接受勞務的行為,其中存在提供勞務者安全勞動的意識較差、對接受勞務者疏於管理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個人之間勞務關係爭議案件的高發。對於接受勞務者來講,一方面要組建專業用工團隊,為提供勞務者購買保險,對提供勞務者予以專業保障,在事故發生後,可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賠償壓力。另一方面在用工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安全措施要到位,並及時提醒。對於提供勞務者來說,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遵守約定,具有防範意識,並做好防護措施,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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