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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玩”是一個孩子的天性,如果加以引導,可以將玩樂變成一種興趣,伴隨著成長,興趣就會成為一種職業。每個人孩子都是一個“造夢師”,他們的行為舉止還未沾染社會的染料,處處都是天真。
但是“愛玩”和調皮搗蛋就是兩碼事,熊孩子也引起了很多社會問題,湖北一個7歲男童爬進了工地,結果溺亡。
小童,時年7歲,湖北人,父母是老來得子,自打這個孩子出生,全家人就萬般寵愛,要什麼就給什麼,小童在家人的嬌慣下變得有些調皮搗蛋。
10月30日,劉大爺帶著7歲的孫子一塊外出,小童剛一出門就表現得興致勃勃,劉大爺想要叮囑他小心點、早點回來,但是還沒叮囑完,一溜煙就跑的沒影了。
劉大爺在周邊轉悠,尋找孫子,但一直都找不到,雖然小童平常有些調皮搗蛋,可到了飯點就會回來,然而這天過了十二點也不見孫子,劉大爺到小童經常玩的地方找了好幾遍,也問了周邊的幾個小朋友,他們都說沒有見到小童。
下午一點多,劉大爺聽到有警車的聲音,一顆心頓時就懸了起來,警方進入了一個施工地,從工地裡面的水坑中打撈出了一具屍體,現場的羣衆認出了小童,劉大爺和小童父母收到消息之後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
劉大爺感覺非常的自責,如果不是他帶著孫子外出遊玩,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世界上最痛苦的就是白髮人送黑髮人,一家人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都不知道如何走出這種悲痛,整天都是以淚洗面。
父母覺得小童才七歲,為什麼會溺亡在工地當中?
工地方面表示並不知情,他們這個工地已經停工五年了,裡面只有一些基礎設施,因為沒有太過貴重的東西,工地都沒有監控器,警方選取了周邊的監控,也只看到小童從大門的縫隙裡面鑽了進去。
經警方偵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可能是孩子對水坑產生了興趣,然而卻忽略了水坑帶來的致命危險。
家人認為既然這裡有一個工地,工地方面就有管理責任,他們為什麼沒有封锁一個七歲孩子,如果他們能够封锁小童,也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工地方面應當承擔小童的死亡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飯店、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這個工地停工五年,但是管理方依舊有權進行管理,它並不算“無主”之地,工地的管理方自然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工地大門的門縫確實有些大,成年人雖然爬不進去,可對於孩子來說,這一道縫就成了“神奇”世界的入口,只要鑽進去就能够看到另外一片天,對於愛性較大孩子來說,總是會爬進去。
小童才7歲,未滿八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小童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也照顧他的責任,在這起事件當中,小童的父母是屬於管理,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但具體需要賠償多少的死亡賠償金,雙方一直都協商不下。
雙方無法確定責任大小,小童父母認為工地管理方承擔大部分責任,而管理方則認為若不是小童父母疏於管理,小童也不會發生這種悲劇,而且他們都已經五年沒有施過工,這五年的時間都沒有出過什麼事,不能因為門縫過大就要求他們承擔更大的責任。
雙方各持一詞,一直都在協商,但一直又協商不下,如果走法律通路也將會是一場漫長的訴訟,雙方也更想要通過協商來解决問題,但如果真的難以協商,小童的家屬也只能走法律的通路了。
安全一直都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了,但是每個人都是抱著一種僥倖心理,總是會認為危險不會降臨在自己身上,每當人們疏忽大意的時候,危險就來臨了,你永遠也不會知道危險會什麼時候來臨,也永遠不會知道它會以什麼樣的管道來臨,更加無法預測它可能造成的結局。
成年人在探索中能察覺到恐懼,並在未知的恐懼中退避三舍,然而孩子的好奇心能够輕易戰勝這種未知,他們的天真有時候會成為致命的“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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