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場荒唐畸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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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者是王某紅、王某紅的丈夫李某華、他們13歲的孩子以及肚子裏還未出生的孩子。兇手名叫蔣華雲,是王某紅的出軌對象。蔣華雲,1978年12月4日出生於重慶市武隆縣的一個農村家庭。1999年4月9日,蔣華雲犯搶劫罪被武隆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於2001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蔣華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有自首情節,但其殺害手段過於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被法院依法判處死刑。

“浸豬籠”是古代對於出軌婦女的處罰,但是現在都講究人權,這種刻意侮辱,並且還伴隨生命危險的處罰早就被廢除。婚姻關係屬於人身關係,說到底是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如果苛以刑事處罰,未免矯枉過正。

婚姻不僅僅只有結婚自由,還包括離婚自由,如果夫妻之間不想過了,大可以協定離婚或者起訴離婚。但是有些人偏偏一邊不肯離婚,一邊又在外面有情人,最終還給自己招來殺身之禍,不僅害了自己,更害了丈夫和孩子。

死者是王某紅、王某紅的丈夫李某華、他們13歲的孩子以及肚子裏還未出生的孩子。兇手名叫蔣華雲,是王某紅的出軌對象。到底王某紅做了什麼對不起蔣華雲的事情,讓他大開殺戒呢?

蔣華雲,1978年12月4日出生於重慶市武隆縣的一個農村家庭。因為不愛讀書,只有小學文化。從小學畢業後,他原本跟著父親一起務農,可是務農掙的錢實在是太少了,一家人的肚子根本就填不飽。蔣華雲的父親就讓老鄉帶著他一起外出打工。

沒有文化的蔣華雲在社會上根本找不到一份像樣的工作,只能出賣自己的體力,有因為身體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平時幹活比別人慢一節,經常被老闆責駡。一起工作的工友也沒讀什麼書,盡是一些偷奸耍滑之輩。蔣華雲還處於對世界的認知時期,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他不可能不被影響。慢慢地他也開始恃強淩弱,做一些小偷小摸的事情。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1999年4月9日,蔣華雲犯搶劫罪被武隆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於2001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

出獄後的蔣華雲與社會脫節太久,基本上找不到什麼好工作,只有火鍋店一個老闆,看他身强體壯,又實在可憐,就讓蔣華雲留在店裡洗盤子,忙的時候也讓他和服務員一起上菜。過了一段平常日子後,蔣華雲的心又開始躁動,他勾引了火鍋店的一個叫王某紅的女服務員。

王某紅雖然已經結婚並且有一個孩子,但是她本來就長得好看,生孩子也早,生育並沒有讓王某紅成為黃臉婆。反而因為她曾經生育過,比起那些未婚女子,更多了一份韻味在裡面。

王某紅本身也不是一個安分守己的人,見蔣華雲對自己有意思,沒有過多考慮就答應和他在一起。王某紅家裡離工作的地方有些遠,回家不是很方便,索性就和蔣華雲一起在外面租了一個房子,開啟了同居生活。

其實王某紅作為一個已經結婚的女子,在外面和別人同居是違法行為,搞不好還會被認定為是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規定,重婚罪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就是,二人即使沒有登記結婚,也存在成立事實婚姻的可能。

然而當時的人們法律意識淺薄,只會在背後說兩人的閒話,並不會認為兩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二人對於同居生活都非常滿意,甚至蔣華雲還讓王某紅和丈夫李某華離婚和自己在一起,還讓王某紅燒毀了兩人的結婚證,仿佛只要沒有結婚證,王某紅和李某華就不存在夫妻關係一樣。

但是不管他們怎麼鬧,李某華顧念著兒子,始終沒有同意和王某紅離婚。蔣華雲見縫插針就會找王某紅鬧,兩人之間的感情逐漸不如從前,也會進行爭吵。王某紅是別人的妻子,這件事就像一根刺一樣紮在蔣華雲心口,他又沒辦法拔掉。

王某紅不久後發現自己懷孕了,毫無疑問,這個孩子是蔣華雲的。蔣華雲得知此事之後,態度堅決的要求王某紅和李某華離婚,但王某紅不知是因為孕期激素的反應還是煩了蔣華雲無休止的吵鬧,與他大吵一架後,王某紅回家了,並把和蔣華雲有關的一切全部删除。

蔣華雲聯系不到王某紅,又得知她回家,心裡生出一股被背叛的憤怒,想著自己的孩子以後可能要管別人叫爸爸,他揣著一把刀就找去王某紅家裡。

蔣華雲性格有些偏執,帶刀的目的也不是想要傷害王某紅。

2009年2月6日,蔣華雲來找王某紅,在她們家樓下遇見了李某華。兩人在樓道裏推搡起來,蔣華雲拿著手中的刀向李某華捅去。李某華逃到家裡後,也拿起一把刀和蔣華雲對抗,然而老實的李某華不是蔣華雲的對手,被蔣華雲打倒後,他沒能再起來。

此時的蔣華雲已經瘋了,他見李某華倒地後,竟然將手中的刀對準了王某紅和13歲的孩子。連李某華都不是蔣華雲的對手,更別說是懷着孕的王某紅和一個孩子了。看著三人倒在地上,蔣華雲跑了。

第二天警方才接到李某華鄰居的報案。不久後,蔣華雲主動投案,交代犯罪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蔣華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有自首情節,但其殺害手段過於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被法院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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