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市燃氣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隨著燃氣使用更加廣泛,燃氣市場不斷發展,燃氣安全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需要進一步完善燃氣管理制度規範。”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紹,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燃氣經營、燃氣使用、設施保護、隱患處置、事故預防、監督管理的全鏈條安全責任,强化對燃氣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將為我市燃氣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燃氣企業安全經營管理是保障燃氣安全的基礎環節。條例要求燃氣經營企業定期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並指導燃氣用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燃氣用戶規範用氣是確保燃氣安全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燃氣用戶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盜用燃氣、改變燃氣用途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燃氣設施損壞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條例明確禁止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工程施工破壞地下燃氣管線造成燃氣洩漏等問題,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以及有關部門在查明地下燃氣管線情况、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等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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