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協同保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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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協同保護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届〕第160號

《重慶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協同保護的决定》已於2021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實施,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保護川渝地區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維護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際,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嘉陵江流域開展水生態環境協同保護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稱嘉陵江流域,是指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嘉陵江幹流、支流和水庫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合川區、北碚區、渝北區、潼南區、璧山區、銅梁區、渝中區、沙坪壩區、永川區、大足區、江北區、梁平區、城口縣、九龍坡區。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協同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責任、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進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

三、市人民政府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落實情況,推動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跨區域合作。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毗鄰的四川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聯席會議决定,協商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會同四川省人民政府處理。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資訊共用系統,推進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灾害等數據互通共亯。

五、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橫向補償制度,將跨界斷面水質等要素目標完成情况作為生態保護補償依據。

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畜禽養殖發展規劃、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强與四川省同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

七、市人民政府會同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協商統一製定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會同毗鄰的四川省同級人民政府加强跨界水體污染聯防聯控,統籌嘉陵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八、市規劃自然資源首長部門會同四川省自然資源首長部門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態要素,指導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健全生態功能空間管控體系,劃定嘉陵江流域生態緩衝帶,加强河道岸線及沿江林地、濕地保護,强化水土保持,提升水生態修復能力。

市農業農村首長部門會同四川省農業農村首長部門加强嘉陵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規範休閒垂釣活動,加大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捕撈行為的打擊力度。

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跨界河流生態流量調度機制,加强嘉陵江流域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的監督,確保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完善生態流量監控設施,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十、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長江流域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强水生態環境標準會商,協商統一嘉陵江流域水污染排放等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風險管控措施。

十一、市生態環境首長部門會同市水行政部門與四川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水庫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等監測網絡體系,加强水質、水量等監測,進行預警預報會商。

十二、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四川省同級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聯合河湖長制,定期開展跨界河流聯合巡河工作。市級河湖長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巡河,區縣級河湖長每年至少開展兩次聯合巡河。

十三、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四川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和協同處置機制,聯合推動水生態環境風險聯合防控以及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演練和聯動處置,可能或者發生跨界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協同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動突發水污染事件後水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十四、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四川省同級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統一執法程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對嘉陵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四川省同級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相互告知制度,及時通報違法行為處理情况,預防和處置跨界污染糾紛。

十五、相關司法機關會同四川省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工作合作機制,協同辦理侵害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預防和懲治嘉陵江流域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支持和推動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維護水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合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强對本决定執行情况的監督。

相關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會同毗鄰的四川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工作。

十七、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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