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11月25日,宿遷中院對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做出罰款八十萬元决定,同時,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做出罰款十萬元的决定。
據悉,2015年1月28日,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訂立房屋租賃契约,約定由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承租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位於宿遷市洋河新區某城市廣場購物中心一、二、三層房屋,租期十二年,每年租金856萬至980萬元不等,租金按季支付。因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雙方產生糾紛,申請仲裁。宿遷仲裁委員會於2021年7月26日做出仲裁裁決書。依該裁决:確認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宿遷某商業有限公司等與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约於2021年1月4日已解除;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應自收到裁決書三日內支付所欠租金、自收到裁決書三十日內騰空位於宿遷市洋河新區某城市廣場購物中心一、二、三層房屋,並交付給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自收到裁決書後三日內向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437萬元及違約金;宿遷某商業有限公司、某食品宿遷有限公司、宿遷某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租金437萬元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等未按期履行仲裁裁决確定的義務,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遷中院於2021年8月5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等向本院申請撤銷仲裁裁决,宿遷中院審查後於2021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申請。宿遷某置業有限公司於2021年11月1日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責令被執行人限期搬離,騰空並交付涉案房產。本院於2021年11月9日依法張貼搬遷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或其他佔有使用人於2021年11月15日前騰空並交付涉案房屋,但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搬離。考慮到其搬遷難度,將搬遷時間寬限至2021年11月24日,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承諾一定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但到期後,該公司仍未按要求搬遷。
鑒於被執行人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撕毀法院搬遷公告,宿遷中院依法對江蘇某量販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做出上述處罰决定。
來源: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點亮小花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