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關肉夾饃”“逍遙鎮”“庫爾勒香梨”等商標糾紛引起廣泛關注。全國數百家商戶被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要想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這個商標,就要加入協會並繳納一定的費用。無獨有偶,全國各地上百家經營逍遙鎮胡辣湯的商戶收到傳票,因其使用的“逍遙鎮”字樣涉嫌侵權,被河南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起訴。又有媒體報導,有不少水果商戶因為賣香梨用“庫爾勒”,被庫爾勒香梨協會起訴侵權……一時間,這些“帶地名的商標”引發輿論熱議。
今天淩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佈答記者問,指出“潼關肉夾饃”“逍遙鎮”無權收取加盟費,兩起商標糾紛算是暫時有了結論。那麼,“逍遙鎮”“潼關肉夾饃”“庫爾勒香梨”等商標分別是什麼性質的商標?幾起糾紛看上去相似,本質上有何區別?記者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回應進行了解讀。
先看“潼關肉夾饃”。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明確,“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其注册依據是《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册和管理辦法》,注册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其注册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這裡面有幾層意思——
第一,“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
實際上,潼關肉夾饃實際上不是某一家企業的獨創品牌,也不是由行業協會來推廣的產品,而是千百年來當地的居民在生活當中逐漸積累形成的產品,甚至能够代表當地的飲食文化。潼關肉夾饃能有今天的口碑,不是某個協會的功勞。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册,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查閱老潼關小吃協會(潼關肉夾饃協會前身)的《“潼關肉夾饃”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就會發現,潼關肉夾饃雖然是這家協會注册的,但商標權是屬於全體協會成員的。所以,協會是商標註冊人,卻不是權利人。
第二,其注册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收取加盟費。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標誌。可以看出,地理標誌這一概念,本身就有嚴格的原產地限制。
具體到潼關肉夾饃,只有原產地區域範圍內的肉夾饃商戶,才能用該集體商標。《規則》中也明確了“潼關特定區域”的範圍,詳細到了具體的經度、緯度,行政區劃上是城關鎮、秦東鎮等6個鄉鎮。囙此,作為商標註冊人的潼關肉夾饃協會以及協會成員,只能使用,卻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該商標。囙此,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會,也不能异地加盟,同時更不能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當然潼關肉夾饃協會也不能去全國各地起訴、收取“會費”。
第三,協會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按照地理標誌的有關規定,原產地範圍內的商家在入會後,才能使用該商標。那麼,當地沒有加入協會的商家怎麼辦?答案很簡單,這個集體商標不是強迫性質的,潼關地區其他的肉夾饃商家可以選擇不入會,但仍然可以把潼關當做地名來使用,比如“潼關特色肉夾饃”“潼關張記肉夾饃”,這個同樣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外地的餐飲店用了“潼關肉夾饃”的招牌,潼關肉夾饃協會可以進行維權,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以走司法途徑。
說完了潼關肉夾饃,再來看“逍遙鎮”。作為傳統湯類名吃,胡辣湯在河南、陝西等地早餐中常見,受歡迎度也很高,其中逍遙鎮是最出名的胡辣湯派系之一。現時,逍遙鎮胡辣湯協會有效注册“逍遙鎮”商標3件,分別於2004年6月、2008年2月、2009年4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類“胡辣湯”商品或第43類“餐飲服務”上,均為普通商標。囙此,從法律上講,“逍遙鎮”不是集體商標,作為普通商標,可以收取使用商標的許可費,但是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
總之,潼關肉夾饃和逍遙鎮胡辣湯兩起糾紛,雖然表面上很像,但本質是不一樣的。
潼關肉夾饃協會的問題在於,是想把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變成普通集體商標來維權、使用。逍遙鎮胡辣湯協會則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標當成集體商標來維權、使用了。這兩者都是不合理的。
最後再來說說庫爾勒香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資訊顯示,“庫爾勒香梨”商標由庫爾勒香梨協會在1995年6月申請的,商標類型為證明商標,專用權期限現時至2026年11月6日。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簡單來說,“庫爾勒香梨”商標是用來證明產地、質量和品質的。
如果不是出自庫爾勒的話,就不能亂標“庫爾勒香梨”,否則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近似的也不行。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如果商家以“庫爾勒香梨”之名售賣來自其他產地的香梨,這種做法既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庫爾勒香梨協會進行維權,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打假”,這個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同濟大學國際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單曉光指出,知識產權制度應當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善意使用人、社會公眾的利益,雖然我國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准,採用“强保護”的保護態度,但並不意味著權利可以濫用。對於含有地理標誌或特定含義的商標,其維權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不能擅自“擴權”或搞“普遍撒網”,否則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形成不利影響。法律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正當維權,但是如果以訴訟為手段,其目標是獲取不當利益,則存在權利濫用的嫌疑,有悖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路徑方向。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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