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洋、王長釗、姚喜雙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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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原委員、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洋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喜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原委員、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洋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王長釗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長釗(副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長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長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北京鐵路局天津分局建設項目部副主任、主任,北京鐵路局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北京鐵路局建設項目管理處處長、建設管理處處長、副局長,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姚喜雙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遼寧省司法廳原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姚喜雙(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丹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喜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丹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姚喜雙自2001年至2021年1月間先後擔任遼寧省公安廳經偵處反偽假科科長、計財裝備處處長、盤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市警察局局長、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遼寧省司法廳副廳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任用、工作調轉、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就業招錄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屈春嬌

稽核:陸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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