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新規細化服務汛期後房屋滲漏須在當年10月維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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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11月22日發佈《關於加强住宅工程滲漏問題質量保修維修工作的通知》,明確開發商是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同時給出了住宅工程滲漏的“檢修時間表”:每年5月前應開展住宅易滲漏部位檢查,汛期過後發現的滲漏問題須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維修。

原標題:市住建委發佈新規細化服務汛期後房屋滲漏須在當年10月維修完

一到下雨天,屋外下大雨,屋內下小雨。房屋滲漏問題,常令業主很憂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11月22日發佈《關於加强住宅工程滲漏問題質量保修維修工作的通知》,明確開發商是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同時給出了住宅工程滲漏的“檢修時間表”:每年5月前應開展住宅易滲漏部位檢查,汛期過後發現的滲漏問題須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維修。

根據規定,開發商是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在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通知》從幾方面對開發商履行保修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首先是告知義務。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文宣有關工程質量保修相關政策和規定,明示業主品質問題報修電話,確保報修電話24小時暢通,及時接受業主投訴或者反映的滲漏等品質問題。特別是在防水工程等的質量保修期將滿前,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通過電話、上門等管道通知業主,應與業主共同對相關工程質量進行實地查驗,對是否存在保修期內未維修的問題進行確認。

其次是檢查和維修義務。《通知》提出,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每年5月前開展屋面及外牆等可能滲漏部位的全面檢查,對於需要維修的應在5月底前完成維修;應當加强雨中屋面、外牆及外窗等部位滲漏問題的排查和維修處理的組織、協調和落實工作,並採取措施有效减少滲漏損失;每次雨後應主動排查滲漏情况並及時維修,暫時不具備維修條件的應採取措施减少滲漏;每年汛期過後發現的滲漏問題必須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維修工作。

質保期滿後出現滲漏問題,維修誰來做?《通知》也明確,質量保修期滿後業主自有部位的滲漏問題,業主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應公示維修費用清單。對於質量保修期滿後的品質問題,特別是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的維修工程,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招標、遴選等管道擇優選擇三家以上有資質的施工隊伍供業主自主選擇,並做好維修工作的日常監督和檢查驗收。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也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擬註銷開發資質的企業,應明確後續質量保修責任的承擔主體。對企業存在房地產在建、在售或其他歷史遺留項目,註銷資質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可暫不列入當期房地產開發企業註銷名單中。對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不落實要求,相關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投訴量大及推諉扯皮、維修處理不及時甚至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實施差別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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