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女商人舉報的政法委書記受審:曾審理樂大克、武長順等“老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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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22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涉嫌受賄一案。2017年3月29日,備受關注的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警察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組織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案在鄭州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樂大克長期在國家安全系統任職,2015年6月被查,是十八大後西藏自治區首個落馬的“老虎”。

撰文|孟亞旭熊穎琪

11月22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涉嫌受賄一案。

在法院系統工作多年

於東輝,男,漢族,1966年8月出生,今年55歲,山東萊州人,1986年1月參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法律碩士。

公開資料顯示,於東輝早年曾在組織系統工作,之後到了政法系統。

1986年1月至2001年3月,於東輝歷任台前縣委組織部幹事、副科級組織員、科長、辦公室副主任,台前縣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正科級審判員。

2001年3月,於東輝履新濮陽縣法院院長,兩年多後(2003年11月)履新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2009年7月,他成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2012年4月任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4年2月,於東輝履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在這個崗位上工作4年。2018年9月,他成為鄭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21年5月,於東輝被查。

曾審理樂大克、武長順等“老虎”案

在擔任鄭州市中院院長期間,2015年5月,於東輝曾為鄭州兩級法院幹警上了題為《自覺踐行“忠誠幹淨擔當”深入推進法院作風建設》專題黨課。

他在課上稱,要從修身不嚴方面、在用權不嚴方面、律己不嚴方面、謀事不實方面、創業不實方面、做人不實方面六個方面查找“不嚴不實”的具體表現。

他還希望,法院幹警要“做到對黨忠誠、要做到做人乾淨、要做到勇於擔當”,但諷刺的是,他自己卻沒有做到。

於東輝擔任鄭州市中院院長期間,鄭州市法院曾審理了一大批貪官。

比如,2017年,於東輝在作工作報告時說,審理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案件216件367人,其中廳級以上8人,處級21人。

報告中提到,以受賄罪判處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貪污、受賄罪判處河南省水利廳原副廳長王建武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河南人民廣播電臺原台長李新全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

2017年3月29日,備受關注的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警察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組織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案在鄭州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多說幾句。

樂大克長期在國家安全系統任職,2015年6月被查,是十八大後西藏自治區首個落馬的“老虎”。

2017年5月,武長順在鄭州市中院因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組織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判死緩,且終身監禁。

公開報導顯示,武長順是十八大後天津首“虎”,也是繼白恩培(雲南省委原書記)後第二個被判死緩終身監禁的“老虎”。

觀海解局注意到,當年審理樂大克、武長順的審判長,就是時任鄭州市中院院長的於東輝。

被實名舉報索賄後落馬

觀海解局注意到,於東輝在被通報落馬前一個月,才剛被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總裁薑書敏實名舉報。在薑書敏的舉報資料中,於東輝不僅向其公司索賄,還在事後對其進行“敲打”威脅。

4月7日,也就是於東輝缺席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會議的頭一天,薑書敏在其公司的官方帳號上發佈視頻,稱代表公司實名舉報於東輝索賄,並附上相關對話錄音。

據薑書敏介紹,2017年3月,其公司已付清了鄭州中院全部的執行款約2億元,“案件本該到此為止”。3個月後,法院突然將公司繳納的錢款退給了別人,還繼續執行對公司土地的拍賣。她在無奈之下,只好找到當時擔任鄭州中院院長一職的於東輝,請他幫自己主持公道。

薑書敏表示,自己和公司其他股東是在於東輝的“指點”下才想到用錢買公道的辦法,對方曾向他們公司索要好處費數千萬元,實際拿走的財物約有500萬元,並且表示自己所說的這些都是事實,都有相關的音訊資料可以證明。

據薑書敏提供的錄音顯示,一名男子曾向公司高層兩次索要蟲草,有時還會通過其司機來拿走這些蟲草。該男子還在對話中表示,他們公司損失的財產有六七千萬,別人幫忙了,對方拿出三分之一的錢也是划算的。

薑書敏稱,錄音中的男子就是於東輝,被指認為代收贓物的司機則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舉報人。

薑書敏自述,她的案子有黑幕,並且於東輝也十分清楚其中的問題,但他在收受財物後並沒有為自己主持公道,還和案件中的另一方串通一氣,表面上是幫助自己,“實際上卻是在幫對方辦事”。

11月22日,於東輝涉嫌受賄一案在河南省公開審理。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於東輝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案件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9萬餘元。

資料|新華社人民網央視商丘中院中國新聞週刊人民網中紀委官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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