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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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29日,晋江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一案進行宣判,對被告人李某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該案是《刑罰修正案(十一)》施行後,福建省首例“自洗錢”入罪案件。現時,該案已生效。

10月29日,晋江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一案進行宣判,對被告人李某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該案是《刑罰修正案(十一)》施行後,福建省首例“自洗錢”入罪案件。現時,該案已生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份至2021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先後為被害人劉某、陳某辦理POS機,後多次利用幫助被害人辦理提升信用卡額度和降低POS機刷卡費率之際,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信用卡小額免密支付功能,使用其攜帶的POS機進行盜刷被害人名下信用卡,共計數額94699元。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盜刷陳某的19筆信用卡款項共計18996.79元,到賬到其向吳某借用的POS機綁定的名下招商銀行商戶,吳某均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將上述收到的款項扣除費率後以微信轉帳的管道轉給被告人李某。

圖片來源於網絡

晋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並考慮李某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退賠諒解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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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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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帳的管道轉移資金,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

為適應反洗錢的新形勢,加大對“自洗錢”行為的打擊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罰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出重大調整,明確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罰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後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自洗錢”的入罪,對於打擊洗錢罪上游犯罪,從根源懲治洗錢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組織犯前款罪的,對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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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晋江市人民法院

編輯|陳月燕

稽核|黃昌木張鎮業朱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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