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丈夫說:還房貸的錢都是我媽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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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結婚時你儂我儂~2019年10月,小紅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小東向其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小東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决。

結婚時你儂我儂~

房子一起住

共同來還貸

離婚時你卻一口咬定

還貸的錢是父母給的

與我無關!

案件回顧

2017年,小紅和小東登記結婚。小東婚前以其名義購得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A房,總價約200萬元。婚後,雙方約定共同還貸。

兩人因家庭瑣事衝突陞級,感情逐漸破裂。2019年10月,小紅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小東向其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東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小東稱該房貸還款帳戶有他的婚前財產2萬餘元,且他母親曾於2017年12月15日向他另一銀行帳戶轉入10萬元,小東稱他將這筆錢轉入了支付寶,自2018年2月27日起便通過支付寶餘額轉入房貸還款帳戶的形式進行還貸。

2020年3月至10月期間,小東母親又向小東房貸還款帳戶陸續轉帳13.5萬元幫助小東還貸。

小東認為,其婚後的還貸款項實為其母親資助,並非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囙此該房產屬他個人財產,小紅無權要求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後發現,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餘元。現時該房屋已增值百萬餘元。

法院審查小東提供的證據後,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後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萬餘元進行還貸,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貸款,大部分由小東轉帳支付,但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於還貸的專款,另2018年5月,小紅亦轉帳5000元至該帳戶由小東負責還款。而對於2020年3月後小東母親每月的轉帳,法院認為發生在小紅提起離婚訴訟之後。囙此法院沒有採納小東的說法。

囙此,法院最終判決准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係,小東應向小紅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子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餘元及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

法律分析

近年來,國內婚前購置房屋、婚後還貸的情况亦越發普遍。該案例回應了一種情况:在一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工資收入還貸,另一方用工資收入支撐家庭生活的情况下,離婚時另一方雖無法分割房產,但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约,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决。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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