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保!海南擬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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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公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共濟保障管理辦法(試行)》,向外徵求社會意見,並擬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徵求意見稿指出,製定《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城鎮從業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管理辦法》提出,在保障範圍與支付標準方面,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近日,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公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共濟保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外徵求社會意見,並擬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徵求意見稿指出,製定《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城鎮從業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

《管理辦法》提出,在保障範圍與支付標準方面,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其中,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起付標準為1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起付標準為5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起付標準為100元。普通門診年度累計最高支付標準(含一般診療費):在職人員為1500元、退休人員為2000元,計入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標準內。

參保人員發生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標準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分擔: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個人支付比例為3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支付比例為4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個人支付比例為50%。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規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根據《管理辦法》,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大腸癌和女性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條件的參保人員,可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專項篩查。符合醫保規定的專項篩查費計入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標準,累計支付不超過普通門診年度最高支付標準的30%。

可查看《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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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口融媒體中心

綜合:海南日報用戶端、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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