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置新能源車,物業拒絕配合安裝充電樁!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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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綠色環保意識的提高,推行新能源汽車已是大勢所趨。但想要新能源車真正深入人心,配套的充電措施必不可少。近期,鎮江丹徒法院審結一起充電樁糾紛。因沈女士家中已購買新能源汽車,需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沈女士於是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對於沈女士的請求,物業公司書面答覆,稱路面停車位屬公共區域,不屬於業主個人產權;公共區域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無權同意。

隨著綠色環保意識的提高,推行新能源汽車已是大勢所趨。但想要新能源車真正深入人心,配套的充電措施必不可少。近期,鎮江丹徒法院審結一起充電樁糾紛。

沈女士家住鎮江某社區,長期租用社區一處地面停車位。因沈女士家中已購買新能源汽車,需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沈女士於是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但按照相關規定,沈女士必須首先告知社區物業,社區物業公司在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才能安排充電樁。

對於沈女士的請求,物業公司書面答覆,稱路面停車位屬公共區域,不屬於業主個人產權;公共區域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無權同意。無奈之下,沈女士訴至鎮江丹徒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書面資料,同意其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使用清潔能源的充電汽車有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想要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是不可或缺的固定設施。

根據有關部門發佈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對於社區車位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組織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沈女士雖非案涉車位的產權人,但作為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同樣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

沈女士按照供電部門的要求,向社區物業提出申請,物業公司應予配合。同時,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並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鬆、放弃管理。在發現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且充電樁相關權益人應積極配合。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沈女士出具供電部門所需的書面資料(即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判决後,雙方均未上訴。

來源:零距離|轉載請注明來源:南京零距離(微訊號lingjuli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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