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縣稅務局執法犯法拒絕為原職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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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十四名原職工老來無依,誰來管?近日,家住白水縣的郭超等二十餘名羣衆反映稱:他們曾是白水縣地稅局工作人員,工作多年來組織從未給職工繳納社保,他們曾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一直得不到解决,甚至拿著法院的判决,都無濟於事,不知何故?“白水縣稅務局仍拒絕給我們繳納社保費,他們既是用人單位,又是徵收監管部門,自己監管自己,這如何是好?”

二十四名原職工老來無依,誰來管?

白水縣稅務局執法犯法拒絕為原職工繳納社保

眾所周知,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是強制性的義務,囙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近日,家住白水縣的郭超等二十餘名羣衆反映稱:他們曾是白水縣地稅局(現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白水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白水縣稅務局)工作人員,工作多年來組織從未給職工繳納社保,他們曾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一直得不到解决,甚至拿著法院的判决,都無濟於事,不知何故?

法院判決存在勞動關係稅務局原職工仍維權難

瞭解得知:郭超曾於1995年進入白水縣稅務局工作,一直工作在稅務徵收一線,盡職盡責,任勞任怨,得到了白水縣地稅局歷任領導的認可。雖然如此,但工作多年來白水縣稅務局卻沒有依法向社保部門提交過他們的社保參保資料,隨著年齡的增長,現即將面臨老來無依的窘况。

與郭超幾乎同時進入白水縣稅務局工作的還有許新平等二十餘人,他們曾多次要求白水縣稅務局為他們補繳社保,但始終被以各種理由拒絕。無奈之下,他們只能求助於法律,2020年元月3日白水縣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認定白水縣稅務局與郭超等24比特衕誌分別在1995年4月至2016年7月等不同時間段存在勞動關係,白水縣稅務局依法應給郭超等24人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判決書送達一年多來,白水縣稅務局一直沒有合理答覆,也不給繳納養老保險。後來,我們訴請白水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受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並給予妥善解决。但白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卻作出《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决定書》,拒絕了我們的訴求。”許新平一臉無奈地說。

白水縣稅務局:不發表任何意見,讓找勞動監察

面對採訪,白水縣稅務局辦公室侯主任稱,郭超等人反映沒有繳納社保一事他知道,白水縣勞動監察大隊已經介入調查,他不方便發變任何意見,讓去人社局找勞動監察瞭解情况。

白水縣人社局稱:沒有管理許可權

白水縣人社局辦公室石主任答覆說,勞動監察曾受理了郭超等人反映的社保問題,經過調查發現被反映用人單位屬於垂直管理,其社保繳納的管理許可權在市級,白水縣勞動監察大隊沒有管理許可權,又發現該訴求已超過勞動監察2年的時效,囙此,他們依法作出了《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决定書》。

渭南市勞動監察支隊:稅務是社保的徵收機构

隨後,渭南市勞動監察支隊一柳姓幹部給出了相對權威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該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具體到本案來看,白水縣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確的。

按照中央關於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依據社保法上述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构均為稅務部門。

法律界人士: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為員工參保

採訪結束後,有關法律界人士表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等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就是說,一旦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為員工參保。

“白水縣稅務局仍拒絕給我們繳納社保費,他們既是用人單位,又是徵收監管部門,自己監管自己,這如何是好?”郭超等人甚為擔憂。現時,郭超等人就白水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已向白水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仍艱難的走在維權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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