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牛宰羊且為樂,會須一飲三百杯。岑夫子,丹丘生,將進酒,杯莫停。”這大詩人李白《將進酒》中有名的勸酒詞。酒自古以來就備受歡迎,也是聚會應酬時的常客,小飲怡情,大飲傷身,命喪酒桌的人也不在少數。
今年江西萍鄉就發生了一起因聚會飲酒身亡的案件,事發後家屬向聚會組織者索賠120萬,法院會怎麼判呢?
周某是江西某置業公司的總經理,今年6月5日晚,周某組織公司員工聚會,這本是一件樂哉樂哉的好事,聚會時氣氛熱鬧,有人提議喝酒慶祝,大家也一致贊同。張某是該公司的一名員工,聚會時也有喝酒,在熱鬧的氣氛中,不知不覺就喝上頭了。
過了一會兒,他覺得包厢裏空氣不太流通,有點悶,就跟另一個同事跑出去買了亱宵,聚會結束後,被人送回公司租住的出租屋休息。淩晨時,他起來上廁所,身子晃晃悠悠地,一不小心從公司宿舍的一個窗戶口跌落,導致死亡。
第二天有人看到倒在地上一動不動的張某,隨即報了警。警方趕到後,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結合屍檢報告,確定為意外失足導致的死亡,張某的屍檢結果顯示,他體內酒精濃度較高,酒氣上湧時人會感覺燥熱氣悶,會不自覺地靠近通風且凉爽的地方,而他走到視窗應該是想凉快凉快,而在酒精的作用下,大腦沒有往常清明,囙此無法對危險做出及時反應,最後不小心墜樓了。
張某的家屬聞訊趕來,悲痛萬分,他們認為周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沒有在張某喝酒時進行勸阻,也沒有在酒後履行照顧的義務,才導致了張某的意外身亡,囙此向周某索要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系列費用共計120萬元。
而周某認為自己並未勸酒,也將張某安全送達住處,並不需要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鬧上了法庭。那麼周某是否要對張某的死負責呢?
首先張某在飲酒前頭腦清醒,是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喝酒出自他的自願,並沒有人強迫他,在喝之前他應該對自己的酒量和身體情况有足够的瞭解,喝多少也取決於他自己,囙此他要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大部分責任。
如張某家屬所言,周某作為活動的組織者他需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他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1、瞭解參與活動的人員是否能够飲酒,如果有重大疾病或酒精過敏等,應及時勸阻其不要飲酒。
2、在活動過程中關注飲酒的人是否能够繼續飲酒,同時要勸阻飲酒者少喝,避免出現醉酒的情况,如果參與活動的人出現不適,要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或採取合適的急救措施。在本案中張某喝了酒以後還去買了宵夜,可見當時張某理智尚存,身體也並未出現不適。
3、在活動過程中提醒參與活動的注意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對於醉酒或出現不適的參與人員,要盡到合理範圍內照顧和護送的義務。
而周某將張某送回宿舍後,就沒有再管,或許是看張某在回去前看上去比較清醒,他就放心離開了。如果是張某在宿舍有親友照顧,自然是不需要他來照顧的,但顯然張某並沒有,囙此在明知張某醉酒的情况下,沒有妥善地安排他的照顧事宜,囙此周某沒有在一定限度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依據民法典中《侵權責任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周某作為聚會活動的組織者,在員工張某醉酒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根據過錯比例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由某置業公司對死者家屬賠償28萬元。
在一般情况下由於飲酒行為發生人身損害,應由飲酒者本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自己更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如果發生飲酒死亡事件,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強迫性勸酒
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脅、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醉酒者在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的情况下,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需要將醉酒者安全送到其家人或有照顧能力的人身邊。
3.因飲酒引發疾病
在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勸其喝酒,如果因為喝酒導致誘發疾病,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言語刺激飲酒、鬥酒
同飲者用語言刺激醉酒者飲酒、鬥酒,足以導致死者醉酒從而可能發生人身損害的危險。
5.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
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勸阻,導致發生車禍,同飲者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飲酒過量猝死、飲酒誘發疾病身亡、飲酒後發生意外的悲劇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悲劇的發生,我們要在飲酒前對自己的酒量有清醒認知,對自己的身體負責,不逞强,不過量,再多的賠償也抵不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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