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男子因上班沒戴口罩,被公司開除?法院判得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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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員工上班沒戴口罩,公司可以出警告信嗎?現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相信大部分上班已經不戴口罩了。為此,公司在當天,向老胡發了一份警告信。但是令老胡意外的是,3月30日公司向老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老胡已經累計收到三封以上警告信,依據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規定,辭退老胡。公司認為,老胡上班不戴口罩,嚴重違反公司防疫工作,據此發出警告信是正當合理的,囙此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訴。

員工上班沒戴口罩,公司可以出警告信嗎?

公司出三封警告信,就能辭退員工嗎?

公司出警告信的標準是什麼?

現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相信大部分上班已經不戴口罩了。但是回想起2020年3月剛剛復工的時候,人手一個口罩,那是必備品。要是誰在工位上咳嗽一聲,或是打個噴嚏,說不上十惡不赦,至少會讓不少人心驚。

但在這個敏感時期,老胡卻在工作大廳摘下口罩。被上司發現後,老胡以“心情不好”拒絕佩戴,為此兩人還僵持了3分多鐘。為此,公司在當天(3月23日),向老胡發了一份警告信。

但是令老胡意外的是,3月30日公司向老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老胡已經累計收到三封以上警告信,依據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規定,辭退老胡。

老胡收到的警告信:

第一封:2019年10月22日,老胡刻意遮擋電腦荧幕,頂撞上司;

第二封:2019年12月12日,老胡在工作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第三封:2020年3月6日,老胡在辦公大廳內未按要求佩戴口罩;

第四封:2020年3月17日下午,老胡溜崗40分鐘;

第五封:2020年3月23日,老胡在辦公大廳內未按要求佩戴口罩。

不到6個月時間,老胡竟然收到5封警告信,看起來老胡就是一個油鹽不進,頂撞上級,無視公司制度的職場老油條呀。

但是在老胡看來,這是公司故意為難自己,是為了辭退自己不給補償刻意為之,是欲加之罪,是有預謀的。

因為老胡在2016年6月入職的時候,是和廣州某投資管理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到了2019年7月,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况下,老胡卻被公司安排與廣州某實業公司簽合同。簽約後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均沒有變化。

關鍵是在簽合同後不久,老胡就開始陸續收到警告信了。老胡越想越覺得自己被算計了,為此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24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違法辭退老胡,應向老胡支付賠償金57203.78元。

公司表示不服裁决,發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公司是否要支付賠償金,關鍵在於公司辭退老胡的原因是否成立。公司的確前後向老胡發了5封警告信。公司提供的監控錄影、微信聊天記錄等,也能證明老胡在上班期間存在瀏覽無關網頁,防疫期間上班摘下口罩的行為。

老胡作為員工,理應遵守公司制度,在工作時間積極認真、專心負責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為,應聽從公司勸告,即使存在。

但是老胡即使存在上述行為,其危害性不足以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據此發出5封警告信,並以此為由辭退拉忽,未免過於嚴厲。

綜上所述,公司與老胡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公司應支付老胡,賠償金57203.78元。

公司認為,老胡上班不戴口罩,嚴重違反公司防疫工作,據此發出警告信是正當合理的,囙此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提出所發警告信,均是依據《員工手册》規定執行的。但是在實際調查中,發現並不是如此。

第一,10月22日,公司稱老胡故意遮擋電腦荧幕,違反了《員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項第3.2.6條。經查,《員工手册》中並不存在該條款。

第二,在防疫特殊時期,公司稱老胡不戴口罩,違反公司防疫制度。但是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中,並未對戴口罩做明確規定。

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嚴重,不能單看行為本身,更應結合用人單位行業特點、勞動者崗位、行為發生時間地點等環境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雖然公司為證明老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提供了各種證據。但這些行為就算真的存在,從危害性和主觀過錯程度上,都不足以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程度。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屬於違法解除,判令公司應當向老胡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7203.78元,並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汪Sir有話說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辭退該員工,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但不是員工每一次違反公司制度,都屬於嚴重違反。也不是說次數多了,多發幾封警告信,就屬於嚴重違反。

換句話說,員工只要有一次“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就能辭退他。但是輕微違反許多次,是不能疊加起來說成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

公司能不能隨意發警告信,實話說可以,但是其效力只在公司內部有效。比如以此為據,决定員工的升遷、調薪、換崗等等。如果拿這個對簿公堂,就顯得很可笑了。

本案中,老胡如果真的存在公司說的這些行為,那老胡的確做得不對,但是頂多給扣一個老油條的帽子。刺頭雖然討厭,可是以此為由,辭退他,未免處罰過重。

依我看,這家公司的操作,刻意謀劃的成分更多些。加上疫情的特殊時期,公司以為逮到了難得的機會。但是公司忽視了一點,《勞動法》不是任何公司說了算的,不是耍點伎倆,就可以隨意控制結果的。

這是一起真實的案子,案號:(2021)粵01民終7315號,發生在廣東省廣州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登入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案號查看完整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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