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醉酒後意外身亡,家屬向足療店索賠:洗個脚人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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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意外無處不在,有可能洗個脚人就沒了。經過推理,楊傑家屬又認為,楊傑醉酒是意外發生的誘因,也就是說,與楊傑共同飲酒者、足療店都有責任。為了挽回自身因楊傑死亡造成的損失,楊傑家屬一紙訴狀將足療店以及幾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0萬元。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楊傑與兩名共飲者共同進退,最後在足療店出了事,摔倒引發顱腦損傷死亡。

意外無處不在,有可能洗個脚人就沒了。

每個成年人都應該為自身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就算發生意外,很大程度上還是要分清責任主次,並非一概而論。

特別是在飲酒這件事上,很多人嗜酒如命,根本不在乎自己的酒量是否能承受酒精的侵襲,只要當時爽了,哪管後期帶來的危害和風險,以至於造成很多因飲酒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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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著法律上對侵權責任劃分的日臻完善,很多時候因為飲酒發生亡人事故之後,責任並不一定需要有關聯者全部承擔,飲酒人本身對責任事故發生也是難辭其咎的。

上饒男子楊傑喜歡交朋結友,閒暇時光總愛整兩杯。一日,楊傑和幾名好友一起聚餐,席間按照江西人的喝法整了兩杯白酒,大約在4兩左右。從這個量來說,楊傑在麻與不麻之間,不過還能行動自如。

現在男人的快樂除了飲酒,足療也逐漸成為消閒時尚。酒足飯飽之後,在楊傑的提議下,與另外兩名好友張明、李歡前往廣信區一家足療店按摩、泡脚。這也是一種放鬆管道,倒也無可厚非。

進店之後,楊傑因為內急前往洗漱間方便,同行的好友張明為大家點了足療套餐,便和李歡率先開始在各自的包廂內接受技師服務。可是在楊傑走出洗漱間的時候,卻發生意外事故。

當時楊傑只覺足下濕滑,但因為喝了酒,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的平衡,在沒有其他人的幫助下,仰面倒在了地板上頭部著地。因為形成了清脆的響動,店員遂前往查看,但楊傑可能意識不清,並沒有感覺疼痛,自行從地上爬了起來。

店員趕緊上前詢問楊傑是否有恙,楊傑聲稱自己沒事。也可能是喝了酒的緣故,楊傑一搖四晃地自行到包廂躺在按摩床上休息。店員見此狀況,趕緊前往張明的包廂告知原委,要求張明前往查看,但張明以喝了酒為由拒絕露面。

李歡在按摩完畢後,通過店員之間的口口相傳才知道楊傑摔倒的事情,便到楊傑的包廂進行查看,此時的楊傑睡得很沉,從外表上來看並無大礙,隨後李歡趕緊打電話叫來三名好朋友將楊傑送到飯店休息。

可是到了第二天早上,楊傑卻遲遲未見起床,根據楊傑平時的作息習慣,李歡預感到事情不妙,於是趕緊到飯店房間進行探望,但此時的楊傑已經昏迷不醒,李歡等人這才將楊傑送往醫院,但不幸的是,楊傑經搶救不治身亡。

大家都知道,一旦死了人,那是惹下了天大的事端。楊傑的家屬痛不欲生,經過對楊傑的死因鑒定發現,楊傑系因顱腦損傷致死,這就表明楊傑之死與在足療店摔倒有直接的關係。

經過推理,楊傑家屬又認為,楊傑醉酒是意外發生的誘因,也就是說,與楊傑共同飲酒者、足療店都有責任。為了挽回自身因楊傑死亡造成的損失,楊傑家屬一紙訴狀將足療店以及幾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0萬元。

好傢伙,對足療店來說,算是惹下了天大的麻煩。但到底足療店有沒有責任,還需要證據和法律依據才能判定,也絕非楊傑家屬要價多少就要賠多少,這裡面還有個是否應該擔責,到底擔責多少的問題。

楊傑家屬認為,楊傑在足療店消費時,因為洗漱間外地面濕滑導致摔倒受傷,是足療店沒有盡到安全照管義務,而幾名同飲者在楊傑醉酒後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楊傑摔倒後也沒有盡到救助義務,囙此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經過法庭調查,事實上楊傑與其中兩名同飲者確實有酒後到足療店消費的行為,且經過現場查勘,足療店按摩包廂為瓷磚地面,出洗漱間處沒有採取防滑措施,但是否就意味著同飲者和足療店就應當擔責呢?

關於飲酒形成侵權案例數不勝數,按照以往的判定,只要是同飲者有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酒後駕車未勸阻以致發生損害等情况之一的,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楊傑與兩名共飲者共同進退,最後在足療店出了事,摔倒引發顱腦損傷死亡。而共飲者又沒有上述幾種情形,是否就可以排除共飲者的責任,而由足療店獨自承擔侵權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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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還要結合本案的事實來判定,首先本案中死者有飲酒的事實,而且在飲酒後還能行動自如,到足療店進行消費,可見應當具有一定的自製能力,而且楊傑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身酒量有充分瞭解,能够認識到飲酒給自己會帶來危害和風險,囙此應當排除共飲者責任。

其次,足療店作為娛樂場所經營管理者,楊傑到店消費後作為顧客,足療店應當盡到楊傑的安全保障義務。經查證楊傑摔倒的具體原因是足療店洗漱間濕滑所致,而且足療店並未在此部位採取防滑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造成楊傑摔倒致死有直接關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是個見死不救的問題。楊傑雖然到了足療店之後,與共飲者的義務關係暫時解除,但在摔倒後,張明採取了置之不理的態度,李歡也直到後期才履行自己的照顧、護送義務,存在未盡到照顧、救助義務的行為,囙此也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最終,廣信區法院依法判决楊傑自擔60%的責任,足療店承擔30%的責任,而張明和李歡分別承擔5%的責任。也就是足療店賠償42萬餘元,張明和李歡各賠償7萬餘元,這件事得以了結。

一條鮮活的生命就此逝去,不免讓人惋惜。本案的責任劃分是相當明了的,雖然楊傑有與人共飲的事實,楊傑摔倒也有飲酒帶來的誘因,但在楊傑與張明、李歡進入足療店的那一刻,其他共飲者只要沒有强行勸酒等行為,應當解除了相關責任。

此時楊傑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由足療店承擔,而照顧和救助義務則應當由陪伴者張明和李歡承擔。所以,儘量還是少喝酒,就算萬不得已非要喝,也不能勸酒,別人醉酒後應當送回家交到家屬手中最為穩妥。

醉酒後還四處遊蕩,一旦出事,真是無法說清,總是會承擔那麼一點責任的。這些責任是一環套一環的,事實上也是無法推卸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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