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樁別再成為新能源車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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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東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亮近日,多地出現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使用的糾紛。一些市民購買了新能源汽車後,想安裝充電樁卻被物業公司拒絕。此外,公共場所設備管理維護不到位、整體規劃欠缺等問題也易形成安全隱患,引發衝突與傷害。程先生辯稱,社區沒有充電樁無法給新能源汽車充電,只能私自安裝。

北京東城法院民一庭庭長徐靜

北京東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亮近日,多地出現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使用的糾紛。一些市民購買了新能源汽車後,想安裝充電樁卻被物業公司拒絕。此外,公共場所設備管理維護不到位、整體規劃欠缺等問題也易形成安全隱患,引發衝突與傷害。

【案例1】

在社區私裝充電樁業主被物業告了

市民程先生多次向社區物業公司提出安裝充電樁的申請,但物業均未同意。程先生就自己動手,在樓下綠地安裝了一個北汽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從樓梯間電錶處接出電線,沿樓體外牆連接至充電樁。物業公司發現後,找到程先生協商,要求儘快拆除並恢復綠地和牆體的外貌,但多次通知後沒有結果,故訴至法院。

程先生辯稱,社區沒有充電樁無法給新能源汽車充電,只能私自安裝。充電樁確實是安在了綠地上,但是社區綠地沒有統一管理,經常堆放雜物及改造停車位,自己沒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及不便,如果物業公司解决了充電問題,就同意拆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社區的公共區域及設施有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職責。現有國家政策雖鼓勵電動汽車的發展和使用,並就物業公司應配合業主安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上述規定並非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規定,且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需要業主在社區內有固定停車位。此案中程先生並不享有涉案社區固定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其沒有權利在社區公共區域安裝充電樁。其自行在社區公共區域安裝充電樁的行為損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影響了物業公司對社區公共區域的管理權,故應儘快拆除並且對其所損壞的公共設施進行恢復。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約52%的糾紛因充電樁安裝不合理引發

北京東城法院民一庭庭長徐靜介紹,司法實踐中約52%的糾紛因充電樁安裝不合理引發,多數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也有部分社區引發了群體性訴訟。業主私自安裝或安裝充電樁不合理,除了易引發糾紛,還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安全隱患,出現不規範用電,在外保溫牆私拉充電線等將產生火災隱患。另外,充電樁安裝位置不當也成為物業糾紛新導火索之一,如佔用老年人活動場所、離居住區過近、堵塞正常通道等,如果阻塞了消防車、救護車等應急通道,將會產生更嚴重的安全隱患。

根據《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細則》規定,個人自用充電樁安裝的前提條件之一為有固定車位產權或使用權,旨在確保充電設施建設合法和居民居住環境安全,此處的“使用權”應包括租賃停車位的情况,即在業主擁有產權車位或租賃車位的情况下,即有權申請安裝自用充電樁,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在物業公司、業委會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和支持的情况下,業主可通過致電住建部門、城管部門或12345熱線甚至訴訟管道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驗、施工。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並提供充電服務。

物業拒絕或附捆綁條件安裝可能面臨懲處

現時,多數社區充電樁的建設與安裝仍以“申請一戶、辦理一戶”為主要業務模式,存在著諸如充電樁的報裝流程繁瑣、同社區充電樁重複查勘和開挖、安裝工期較長的情况。此外,部分社區尤其是老舊社區供電容量固定,物業出於多種考量,以沒有充電配電量且易引發安全問題為由,拒絕業主的安裝申請。部分物業公司對業主安裝充電樁的需求附加收費條件,如將公共區域空地劃為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要求業主必須先租賃該車位,才允許其安裝充電樁,將租賃收費作為安裝充電樁的前置條件。相關案件中,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此舉導致社區內公共停車位日漸緊張、業主為爭搶車位衝突不斷,而物業公司卻獲得了非法利益,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故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拆除專用泊位器,恢復停車位的業主共用狀態。

對於部分老舊社區無固定停車位的情况,法院建議社區物業公司、業委會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的要求,積極與供電部門聯系,推動在社區配建公用充電設施或投放移動充電設施,以滿足居民充電需求。應加强物業區域充電樁安裝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統籌協調,發揮電力和物業公司的合力,相互協調、主動作為,提前規劃社區充電樁供配電設施及施工。同時,建立電力、住建或房管部門聯動機制,統籌做好社區尤其是老舊社區的充電樁建設。同時要加強監管和宣傳力度,明確物業公司對充電樁安裝的法定義務,對無理由拒絕安裝或對業主安裝需求“附條件”的,要依法依規懲處。

【案例2】

路人被充電線絆倒

摔傷損失賠償誰來付?

市民馮女士在某超市購物後,出門人行道右轉時被充電樁電線絆倒致左側髕骨骨折。後馮女士為索要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相關損失將量販店及提供充電樁的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量販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系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為顧客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涉案充電樁安裝位置緊鄰臺階處,充電線橫跨過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充電持續了幾十分鐘,其間並無工作人員處理。馮女士絆倒摔傷後,量販店亦未在第一時間予以幫助救治,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充電樁的使用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提示,故該量販店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馮女士的合理損失應承擔責任。

根據視頻顯示,馮女士已注意到了充電線,也進行了高抬腿的合理措施,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責任。馮女士與提供充電樁的公司之間不產生安全保障義務,量販店就其向馮女士承擔的責任可依據其與該公司之間的約定另行解决。最終一審法院判令量販店賠償馮女士六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

量販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訴,認為其與提供充電樁的公司就涉案充電樁業務及責任承擔簽訂了相關協定,應按照協定分擔賠償金額。二審認定提供充電樁的公司並非案發地點安全保障義務人,馮女士以量販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賠償於法有據,量販店與相關公司有關責任承擔的約定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亦不得對抗第三人。量販店履行相關賠償義務後,可另行解决其與相關公司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共場所充電樁管理混亂

維護需明晰責任

量販店將提供充電樁的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約定的設備應同時包含充電樁以及與之相連的充電電線,二者完整地組成了涉案產品。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對於因涉案產品給量販店及契约外協力廠商造成的人身安全、財產損失、知識產權、法律及賠償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均由該公司承擔,故判决該公司給付量販店墊付醫藥費及賠償金等六萬餘元。該案經上訴後維持原判。

法官王亮指出,實踐中部分公共場所的充電樁存在安裝運營人和公共場所管理人分離的情况,易造成充電樁管理維護職責的分散,引發公共場所充電樁管理混亂及維護延遲。且安裝在公共場所的充電樁多採用自助充電管道,現場鮮見工作人員駐守管理或維護,較長時間處於“散養”狀態,不僅易引發意外或事故,其責任承擔往往也各執一詞。公共場所管理人認為侵權責任應由充電樁的“產權人”承擔,而安裝運營人則認為其僅應承擔充電樁品質問題導致的損失。這種不明晰的責任分配和承擔,往往極易讓公共場所的充電樁出現管理和維護的失序與真空。

對此,法院建議應加强公共場所充電樁的管理和維護,壓實充電樁安裝運營人、管理人的日常維護職責,明確各種情形下兩者的相關義務和責任,保障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公共場所充電樁安全有序運營。

文/本報記者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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