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7年的廳官,“在職及羈押期間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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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恩波受賄一案,張恩波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據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張恩波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在職及羈押期間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有重大立功情節,且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

近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恩波受賄一案,張恩波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張恩波利用擔任蛟河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解决工程欠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90餘萬元。

據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張恩波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在職及羈押期間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有重大立功情節,且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

圖片來源: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上述“在職及羈押期間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有重大立功情節”,應當如何理解?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刑法》規定了從輕、減輕刑事處罰的法定情節,例如“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立功”等等。關於“立功”,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何為“立功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封锁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據此,“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系法定可構成“重大立功”的情形之一

洪道德表示,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階段對立功的認定,通常有一個時間節點——被告人到案後,例如羈押期間是否有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表現,是否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等等。如果羈押期間,被告人的行為對於預防特大自然灾害、避免國家重大損失等方面有非常重大的貢獻,也可以被認定為重大立功。

但是,被告人到案前的立功表現,例如某比特官員犯罪之前沒有“前科”,且有過重大立功,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那麼可否從輕處罰?

洪道德認為,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現,是法官定罪量刑時的一個酌定情節。關於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也就是說,功足不足以抵罪。2003年,浙江“科技精英”徐建平殺妻分屍案曾引起廣泛關注,還引發了“科技有功人員能否法外施恩”的討論,曾有200人上書法院,呼籲“槍下留人”,讓徐建平為業界多做貢獻,但徐建平最終被執行了死刑,就是因為徐建平殺人分屍,毫無疑問已屬於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

洪道德表示,司法實踐中,也有法官在定罪量刑時,考慮了被告人此前的立功表現,作出了從輕處罰的判决。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年11月25日,雲南省盈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雲南省煙草專賣局煙葉處原處長(正處級)杜紹明貪污案。

法院查明,杜紹明侵吞50萬元人民幣,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被告人杜紹明自動投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該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自首後被告人杜紹明積極退清全部違法所得,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紹明在任雲南煙草保山香料烟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認真鑽研煙葉種植技術,取得了重大科技成就,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對當地農民脫貧致富起到了一定積極的作用,新增國家營業稅收入成績顯著,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大貢獻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杜紹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新京報記者王姝

校對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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