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到樓下新房,該由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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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居住在30樓的潘女士和31樓的楊先生系上下樓鄰居關係。次日早上,物業員工發現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過實地查看得知,31樓房屋內進水管出水,進水管沒有安裝堵頭,楊先生家中水管閥門呈開啟狀態,積水漏至樓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內裝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損。後因協商未果,潘女士將楊先生、物業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新房裝修完畢還未入住

就因樓上住戶家漏水受損

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詳情

居住在30樓的潘女士和31樓的楊先生系上下樓鄰居關係。

2020年4月10日,社區物業將31樓房屋交付給楊先生。次日早上,物業員工發現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過實地查看得知,31樓房屋內進水管出水,進水管沒有安裝堵頭,楊先生家中水管閥門呈開啟狀態,積水漏至樓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內裝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損。後因協商未果,潘女士將楊先生、物業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經鑒定

潘女士的房屋修復費用為14餘萬元

支出鑒定費1萬元

房產內未鑒定部分的物品價值

法院酌定為4.4萬餘元

物業費損失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物業方面

承認該房屋不符合開啟水井房水閥門的條件,但水井房閥門卻呈開啟狀態,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開發商方面

交付的31樓房屋室內入戶水管沒有安裝堵頭,存在安全隱患。

業主方面

應當檢驗房屋品質後接收房產,但31樓業主楊某在交房當日並未查驗房屋,未盡到謹慎的管理責任,其對漏水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

據此

法院酌情確定

物業

承擔原告損失的50%

開發商

承擔原告損失的30%

業主

承擔原告損失的20%

一審判決後,物業、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侵權糾紛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標準,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隱患向業主盡到相應的提示和告知義務,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管理人應盡的義務,房屋所有人未盡到謹慎的管理職責,囙此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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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津南法院

編輯:石慧、孫佳

稽核:傅德慧

标签: 物業公司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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