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間訟師”王淑珍案再宣判:駁回上訴維持12年刑期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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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民間訟師”王淑珍涉嫌敲詐勒索案有了新進展。王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王淑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訴。2020年11月5日,王淑珍案重審一審宣判,芮城縣法院再次認定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原判認定事實審判程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西“民間訟師”王淑珍涉嫌敲詐勒索案有了新進展。

9月13日晚,上游新聞(報料郵箱:M17702387875@163.com)記者獲悉,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王淑珍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王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上游新聞此前刊發《“民間訟師”王淑珍案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曾舉報17名問題官員》報導顯示,現年69歲的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身份參與了30餘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申訴案件。代理案件過程中,她多次舉報、控告相關公職人員,其中18名幹部先後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紀委及運城市紀委的處理,包括河津市檢察院原檢察長、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長等。

▲近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淑珍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18年8月,山西省芮城縣檢察院以4起敲詐勒索罪和21起非法經營罪對王淑珍提起公訴。其中王淑珍被指涉嫌敲詐勒索罪行為,包括2014年從城北村村民高全生、高慶豐處收取的40萬元諒解款,2014年向委託人劉斌武收取的3.6萬元代理費,2015年從連伯村村主任馬保民,2017年從連伯村村委會主任楊毅剛處各收取的10萬元。

2019年2月27日,芮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王淑珍行為構成非法牟利,且涉案數額巨大,敲詐勒索罪成立,非法經營罪不成立。王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王淑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訴。2019年10月21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0年11月5日,王淑珍案重審一審宣判,芮城縣法院再次認定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代理律師稱,重審判决認定的4起犯罪事實,均與原一審判決相同,且均與其代理的案件相關。

2020年11月14日,王淑珍繼續上訴,並申請二審异地審理。

▲2019年2月27日,一審第二次開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圖片來源/庭審直播視頻截圖

今年5月10日、11日,王淑珍被控敲詐勒索案在運城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上游新聞記者獲悉,王淑珍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採取控告、舉報等手段,並最終收取或代收取涉案錢款,這一行為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13日晚,王淑珍的代理律師範辰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當天收到了運城中院的二審判決書:經法院審理認為,辯護人提供的《會議紀要》不能否定本案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對上訴人王淑珍及其辯護人所提該起事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採納。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機,採用威脅、要脅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二上訴人系共同犯罪。原判認定事實審判程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記者李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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