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認定合謀殺害一名女子,黑龍江齊齊哈爾姐弟田志娟和田志軍已被羈押了十八年。自案件偵查階段起,二人就開始喊冤,並稱遭到刑訊逼供。
從案發到終審判決,此案經歷了9年的司法程式。在審查起訴階段,檢方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起訴後,又以“事實、證據變化為由”撤訴,後重新起訴。
2002年夏天,田志娟與丈夫劉鐵生在三峽旅行時的合影。本文圖均為澎湃新聞記者衛佳銘圖
之後,齊齊哈爾中院(下稱“齊市中院”)先後作出五次判决,均認定田志娟田志軍姐弟二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其間,姐弟二人堅稱冤枉,四次上訴,黑龍江高院四次發回重審。2012年11月,黑龍江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獄後,姐弟二人堅持不認罪,並持續申訴。
去年7月,黑龍江高院對二人的申訴開展立案複查前的審查工作。時隔一年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田志娟申訴代理人王飛處獲悉,黑龍江高院已於9月10日向申訴代理人及家屬當面告知“决定不予重新立案”的審查結果。
據王飛透露,黑龍江高院還對不予立案的理由作出了解釋,對於律師團隊提交的法醫審查意見書,法院認為律師委託的鑒定機構不具有法定鑒定資質。其次,對於證實二人在進入看守所時身上有外傷的同監舍證人證言,黑龍江高院審查了在案筆錄和同步錄影及警方提交的辦案說明,認定刑訊逼供不存在。此外,黑龍江高院還表示,因為此案曾於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本次審查未發現新證據,不再予以重新立案。
對這一結果,田氏姐弟家屬及律師團隊不認可,他們表示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9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多次致電黑龍江高院相關負責法官,電話均無人接聽。
四次重審與五次被判無期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2003年9月,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春陽街一處暖氣筦道地溝內驚現無名女屍,經DNA鑒定,死者為36歲的歌舞廳服務員修麗麗。
時年43歲的田志軍隨即被鎖定為嫌凶。2002年底,已有家室的田志軍與修麗麗開始交往,並發展為情人關係。次年2月,因婚外情暴露,田志軍的姐姐田志娟曾從中勸和,她後來也捲入這宗離奇命案。
田志軍在接受訊問時承認,他自2002年12月起與修麗麗交往,並於次年1月發展為情人關係。判決書顯示,齊市中院認定,2003年2月16日22時左右,田志軍到修麗麗家樓下找到她,二人來到“必勝馬鞋店”二樓,修麗麗要求田志軍離婚,否則天天到田家鬧。此時,田志娟來到鞋店,與修麗麗對罵並發生撕扯,遂用單刃尖刀刺中其胸、腹部各1刀,田志軍摟住修的脖子,用同一把尖刀刺其背部1刀,致修麗麗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二人隨後將屍體藏匿於入口在鞋店所處新市委1號樓10單元的熱網地溝內。
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必勝馬”鞋店外景
案卷顯示,在審查起訴階段,齊齊哈爾市檢察院(下稱“齊市檢察院”)曾將此案兩次退回富區公安分局補充偵查。2004年8月,首次開庭時,田志娟、田志軍二人同時翻供。同年12月,齊市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申請撤訴,齊市中院裁定准許撤訴。二人不服,認為齊市中院應該裁定無罪而不是准許撤訴,遂上訴至黑龍江高院,要求無罪判决。2005年3月,黑龍江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中院的原撤訴裁定。三個月後的2005年6月,齊市檢察院重新起訴。2005年8月,齊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二人犯故意殺人罪,均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姐弟二人不服,先後四次上訴,黑龍江高院四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要求查清修麗麗死亡事件、有無刑訊逼供等事實,但齊市中院四次重審均作出無期判决。直至二人第五次上訴後,2012年11月,黑龍江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據2003年12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對於原判决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一次,嚴禁多次發回重審。王飛認為,從發回重審的次數也可看出,司法機關也對證據存疑。
衝突的口供與“未發現刑訊逼供”
作為田志娟的二審辯護人,遲夙生仔細梳理過所有案卷,她發現,本案中兩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唯一的直接證據,卻前後反復。與此同時,姐弟二人對於犯罪方法、作案工具位置、殺人和移屍過程的供述也多有衝突,不能相互印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警方科技人員曾多次來到鞋店調取物證。但申訴代理人王飛稱,他在查閱該案全部案卷後並未發現關於現場是否有血迹的鑒定,也沒有任何能證實田氏姐弟曾到過判決書認定拋屍現場的指紋、脚印等現場偵查鑒定。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該案的多份判決書中,確實未提到案發現場是否檢出血迹或藏屍現場是否有指紋脚印等。
“必勝馬”鞋店內留有警方取證的痕迹,多處牆皮被取下。
2020年2月,申訴律師團隊委託司法鑒定機构對當年的屍檢報告、現場勘查報告等書證等進行重新審查,參與論證的專家有曾在聶樹斌案和念斌案中擔任鑒定和論證專家的法醫胡志强等。
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顯示,論證專家對原審認定的被害人死亡時間、致命傷、致傷兇器等覈心問題提出不同意見。
在原始屍檢報告中,法醫只認定死者胸部被他人用銳器刺擊,但未具體說明何種銳器。審查意見書認為,死者右側胸部創口表現為孔洞狀,邊緣整齊。參與論證的專家認為,致傷物還可能為直徑1.5釐米左右、壁薄鋒利的管狀物,原始屍檢報告沒有完全排除尖刀以外其它兇器的可能。
無論是在庭審中,還是宣判後,田家姐弟二人始終稱,有罪供述均是刑訊逼供的結果,田志娟還多次在庭審、上訴書和家書中自述遭遇刑訊逼供的細節。
田志娟手書的上訴書
事實上,2004年4月,齊市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富區分局補充偵查,認為“需調查核實偵查機關有無刑訊逼供現象”。當時,遲夙生調查了多名曾與田志軍和田志娟一同關押的人,有多人證明當時二人身上有嚴重的外傷。
澎湃新聞輾轉找到其中兩人。其中一人名叫張偉,因侵佔罪於2003年8月13日至10月20日被關押在龍江看守所。他告訴澎湃新聞,當年9月26日,一個叫“李志”的人被兩名幹警抬著進了監舍,“脚腫得連拖鞋都穿不進了,兩個大脚趾蓋上都是眼兒,渾身全是青紫色。”
張偉稱,後來“李志”告訴他,其真名叫田志軍,身上的傷是在富區刑警隊被打的,“他說手指和脚趾上的眼兒是被人用牙籤釘的。”張偉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他願意出庭作證。
曾與田志娟一同關押在富區看守所的嚴莉也對澎湃新聞講述了田志娟進入看守所時的情形。嚴莉稱,她看到田志娟進監舍時走路一瘸一拐,“當時晚上她脫了衣服,看到她後背、腿有大面積的青紫色,脚腫得特別厲害。”
該案幾次發回重審時,黑龍江高院都要求查清是否刑訊逼供。但黑龍江高院2012年作出的終審裁定認為,經富拉爾基公安分局看守所、分局紀檢委及相關證人證實,未發現偵查人員對二人刑訊逼供,但也未解釋二被告人體表損傷形成的原因。
黑龍江高院審查一年後再次駁回申訴
入獄後,姐弟二人堅持不認罪,並持續申訴。去年7月,黑龍江高院對此案開展立案複查前的審查工作。
時隔一年多,澎湃新聞近日從田志娟申訴代理人之一、律師王飛處獲悉,黑龍江高院已於9月10日向申訴代理人及家屬當面告知“决定不予重新立案”的審查結果。
據王飛透露,黑龍江高院還對不予立案的理由作出了解釋。對於律師團隊提交的法醫審查意見書,“法院諮詢了法醫專家和專業機构進行論證,認為律師提交法醫審查意見書缺乏科學性和專業性,鑒定機構不具有法定鑒定資質,而原審案件中鑒定結論正確,囙此法醫審查意見書不屬於新證據。”王飛稱,當問及是何專業機构時,高院未作出回應。
其次,對於證實田志軍和田志娟在進入看守所時身上有嚴重外傷的同監舍證人證言,黑龍江高院審查了在案筆錄和同步錄影及警方提交的辦案說明,認定刑訊逼供不存在。
此外,黑龍江高院還表示,此案曾於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所以本次審查後未發現新證據,囙此不再予以重新立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三审:(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的,或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衝突的;(三)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這一結果,田氏姐弟家屬及律師團隊並不認可,他們表示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9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多次致電黑龍江高院相關負責法官,電話均無人接聽。
(文中修麗麗、張偉、嚴莉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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