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一法院工作人員受賄十萬幫人辦理執行案件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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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遼寧本溪某法院工作人員付某在辦理執行案件期間,收受申請執行人的十萬元賄賂,為對方提供幫助。2021年9月,付某因受賄罪被判緩刑。本溪平山區法院審理認為,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近日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遼寧本溪某法院工作人員付某在辦理執行案件期間,收受申請執行人的十萬元賄賂,為對方提供幫助。2021年9月,付某因受賄罪被判緩刑。

付某,1980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在遼寧本溪某法院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工作,屬於事業單位行政管理人員,具體在法院執行局負責辦理執行案件。本來有大好前途。

2018年年初,付某在辦理本溪市振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本溪市振華混凝土攪拌站一案時,按照時任法院執行二庭庭長張某的訓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幫助,為申請人執行返款1470餘萬元人民幣。

2018年10月初,張某在明山區人民法院停車場內,將振華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給予其好處費中的10萬元分給付某,付某將該款非法占為己有。

案發後,本溪市平山區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明山區人民法院紀檢部門將付某帶到本溪市紀委辦案中心接受調查。付某到案後主動退繳受賄違法所得10萬元,並由偵查機關依法予以扣押。而執行庭長張某被另案處理。

振華建築公司的經理、法定代表人徐某稱,振華建築公司與振華混凝土攪拌站有工程欠款糾紛,法院判決振華混凝土攪拌站欠其工程款1000多萬元,其依據生效判决於2015年10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額是工程款1000餘萬元及債務利息,當時執行法官叫付某。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因為振華混凝土攪拌站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長期也沒有執行回款。2018年年初,其因案件沒有進展就找到時任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趙某領導,請他和辦案人、負責人打招呼,關照案件儘快執行。之後其又找到法院執行局的張某,求他幫忙執行該案件,並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張某同意了。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其得到振華混凝土攪拌站實際出資人的線索,並將執行線索資料交給張某,再次請托他幫忙加快執行該案件,承諾事後會表示感謝。後來法院將振華混凝土攪拌站實際出資人追加為被執行人,因被追加的執行人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監獄服刑,張某還親自帶人去呼和浩特為其執行案件。

到2018年10月,通過張某的幫忙為其執行回款1400多萬元並打入其公司帳戶,為了感謝張某等人,其個人拿50萬元作為感謝費。案件執行回款後的一天,其約張某到其位於消防二高中附近的公司樓下,張某開車並沒有下車,其到車旁對他說:“案件執行完了,兄弟們辛苦了,給兄弟們拿點辛苦費。”然後將事前準備好的裝有50萬元的深色塑胶袋放到張某的車後座上,雙方客氣幾句後他就離開了。其給張某的50萬元是其承諾的跑腿費,主要是感謝他,另外其跟趙院長也打過招呼,辦案人付某也出了一些力,這些錢包括其給趙某和付某的好處費,但其沒有明確告訴張某50萬元如何分配,不清楚他怎麼分配的,也不知道張某給沒給趙某和付某好處費。

本溪平山區法院審理認為,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近日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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