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湖北恩施一企業家被公司股東駕車撞傷致死”的消息引發關注。在恩施市華龍城停車場發生一起刑事案件,致兩人受傷。龍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崔某某正在救治,無生命危險。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現時,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那麼開車故意撞死人怎麼判刑?下麵大家就隨律贏時代網一起來看一下。
故意撞死人是故意殺人罪,一般會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量刑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有責性。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强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强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况論處。)
綜上所述,開車故意撞死人是一起有計劃性的交通事故,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極大的可能性會被判處死刑,一般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需要有明確的意識,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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