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3年前發生的糾紛,讓吉林省松原市宋家姐妹反目成仇。
此前媒體報導顯示,2018年5月,因澆地放水,宋家姐妹發生口角,小姨子被姐夫毆打;妹夫為救妻子,持鍬致姐夫重傷。一審法院認定妹夫李國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李國春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提出上訴,上訴後,二審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8月30日,一審法院認為李國春系防衛過當,改判有期徒刑2年7個月。當日,李國春因刑滿被釋放。
8月30日,李國春失去自由兩年多後走出看守所。/當事人家屬供圖
事情發生在2018年5月5日早晨,吉林省松原市晨光村居民宋淑梅與丈夫李國春來到村裡公用的電機井,準備將抽水機接電後放水澆地。宋淑梅的姐姐宋某前來封锁,後經過村幹部調解,宋淑梅被允許接電。
晚上回家的姐夫蔡某再次制止宋淑梅用電,並將電閘關掉,隨後宋淑梅和蔡某發生口角。蔡某手持木棒將宋淑梅打倒,並持續毆打宋淑梅。李國春為保護妻子,持鐵鍬打擊蔡某頭面部,並將其打倒。
事後,李國春被警方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松原市甯江區法院一審判決,李國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記者拿到的相關材料顯示,李國春稱,蔡某打了其妻子兩棍後欲再次毆打,他持鐵鍬阻擋,將蔡某打倒地後,曾告訴他人叫救護車。經鑒定,蔡某為重傷(處於植物存活狀態)一級、一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蔡某傷情診斷,推測李國春不止一次使用鐵鍬毆打蔡某,之後繼續毆打蔡某,最終造成蔡某的嚴重傷情。李國春非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其行為手段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2019年12月,一審法院認為李國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李國春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10月15日,該案二審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出庭檢察員堅持一審觀點,認為結合被害人受傷的十多處傷情,可以推定分析出上訴人不可能僅持鐵鍬毆打對方一下,建議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2020年12月31日,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决,發回重審。
2021年3月12日,這起由家庭成員糾紛引發的傷人案件,第三次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員繼續堅持原來的起訴書內容,否認成立正當防衛。
8月30日,松原市甯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經重審後一審改判李國春防衛過當,獲刑兩年七個月。/當事人家屬供圖
法院認為,李國春的行為是在其妻子的人身權益遭受侵害時實施的防衛行為,但正當防衛行為應當在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內進行。通過宋淑梅的傷情、蔡某的受傷部位、傷情程度及診斷結果可以認定,李國春防衛强度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
法院一審判決李國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七個月。民事賠償部分,判决李國春賠償蔡某經濟損失25萬餘元。刑期從2019年1月31日到2021年8月30日止。
8月30日下午,李國春刑滿釋放,走出了吉林省乾元縣看守所大門。
李國春的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相比上一次一審,此次改判减刑幅度約9年,並認定防衛因素及性質,是巨大進步。
殷清利稱,縱觀該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决,在認定是否構成特殊防衛上,法院沒有針對是否存在“正在進行的行兇等嚴重暴力性侵害”前提進行分析,反而使用推定管道得出“李國春持鍬毆打被害人並非一下”等內容否認特殊防衛,存在不當之處。
殷清利稱,李國春是否上訴,還需尊重其本人意見。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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