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實施辦法印發事故結案1年內組織開展60日內完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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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法》明確了評估工作對象、原則、實施主體、管道、重點評估內容等。其中,要求在事故結案1年內組織開展,60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對煤礦、鐵路、民航、特種設備等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評估。

日前,省安委會印發《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况評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重大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支撐。

《辦法》明確了評估工作對象、原則、實施主體、管道、重點評估內容等。其中,要求在事故結案1年內組織開展,60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對煤礦、鐵路、民航、特種設備等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評估。

依據《辦法》,現場評估工作主要採取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檔案、走訪核查等管道進行。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問題,將及時回饋和移交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評估工作結束後形成評估報告並按程式向組織開展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交,同時通過媒體或以政府資訊公開管道及時向社會全文公開發佈,接受社會監督。

相較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况評估辦法》,我省新增內容有:“上級安委會提級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由上級安辦或上級安辦委託下級安委會組織實施;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由下級安委會或安辦組織實施。”另外,評估對象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已無生產作業場所的,評估工作延伸至與評估對象同類型的生產經營單位,驗證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等情况。評估對象停產的,在其恢復生產前開展評估工作。

“除重點評估事故發生組織、相關企業和有關政府等,我省還把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及聯合懲戒措施落實情況等,納入重點評估內容。”應急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趙榮昌 記者 付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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