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吉林省通化市警察局常務副局長等職的王禹帆,是一比特官二代,他的父親曾任通化市委書記,王禹帆被稱為“穿警服的黑老大”。2009年11月24日,身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貪污罪,組織賣淫罪等15項罪名的王禹帆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王禹帆,1962年5月出生,1982年12月退役後參加警察工作,1998年2月起擔任通化市警察局副局長,通化市警察局副局長兼通化市東昌區公安分局局長,通化市警察局常務副局長,他很少穿警服,經常穿黑色上衣。他曾多次立功受獎,榮立個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獲得市級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
通化市是吉林省下轄地級市,位於吉林省南部,南與朝鮮慈江道隔鴨綠江相望。通化文化底蘊深厚,是高句麗文化、薩滿文化的發源地,高句麗在集安設都425年,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是東北地區唯一一處獨立申報成功的世界文化遺產。
2009年5月12日,涉黑的王禹帆被公安部“打黑辦”、吉林省紀委和吉林省公安廳辦案人員帶走。同年6月8日,其因涉嫌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名刑拘,後被逮捕。
王禹帆涉嫌犯罪一案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和他一起被公訴的還有29名被告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禹帆犯19宗罪,首當其衝的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其它18項罪名分別是綁架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企業印章罪,非法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罪,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賭博罪,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2009年11月11日,遼源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禹帆與張秀文、劉建輝等人相互勾結,在其他骨幹分子的積極參與下,形成了以王禹帆、劉建輝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大肆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王禹帆還和他人貪污公款240萬元,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573萬餘元等。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王禹帆觸犯15項罪名,去掉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綁架罪、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但是新增非法拘禁罪。
2009年11月24日,遼源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王禹帆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以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以賭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偽造企業印章罪其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王禹帆向吉林省高院提出上訴。
2009年12月24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决生效後,罪犯王禹帆被押往蘭州監獄服刑改造。
2012年5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在監獄表現突出的罪犯王禹帆刑期减為無期徒刑。
2016年上半年,罪犯王禹帆又被法院裁定减為有期徒刑25年。
2019年3月22日,蘭州監獄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議書,建議對王禹帆予以减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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