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遭男領導性侵,她覺得丟人選擇隱忍,丈夫得知後報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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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位於北京豐台區的組織宿舍裏,小美被男領導性侵。擔心影響同組織工作的丈夫,小美沒有呼叫;認為此事丟人,小美也沒有第一時間報警。甚至因為擔心被報復,小美還曾在公安機關更改陳述,稱“自願”。儘管顧慮重重,小美始終堅持二人只是同事,並最終堅持“非自願”態度。此後,該男領導阿凱被判強姦罪,獲刑3年6個月。阿凱的申訴理由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採信。

在位於北京豐台區的組織宿舍裏,小美(文中均為化名)被男領導性侵。

擔心影響同組織工作的丈夫,小美沒有呼叫;認為此事丟人,小美也沒有第一時間報警。甚至因為擔心被報復,小美還曾在公安機關更改陳述,稱“自願”。

儘管顧慮重重,小美始終堅持二人只是同事,並最終堅持“非自願”態度。

此後,該男領導阿凱被判強姦罪,獲刑3年6個月。他不斷上訴、申訴,近日該案有了最終定論,劉某的申訴被駁回。

遭男領導性侵後顧慮重重

一份北京二中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在位於北京豐台區的某組織員工宿舍,阿凱曾以暴力手段强行與小美發生了性關係。

報警後的小美,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曾多次發生變化。

在小美的第一次、第二次陳述中,均表示她與阿凱在同一公司工作,阿凱是領導。某年10月14日上午,阿凱在組織宿舍強制與小美發生了性關係。當時小美曾言語懇求停止,用手推、用脚踹,但是沒有呼喊。“主要是怕老公知道,老公也在公司工作,面子上受不了。”

小美稱,她覺得很丟人,所以當時沒有報警,直到丈夫知情後才報警。並在第三次陳述時,選擇諒解阿凱。

2019年1月20日,小美曾突然向豐台區檢察院提交手寫的“案件事實”,改稱在案發時與阿凱的身體接觸系自願行為。一個月後,2019年2月22日,小美又稱案發時與阿凱發生性關係不是自願,二人就是普通同事關係。之所以曾經改口,是考慮阿凱已經被關了一段時間,受到一定懲罰。“阿凱早晚要出來,如果儘早讓他出來,可以不讓他怨恨我。”

與小美的顧慮重重相比,阿凱一直在極力為自己脫罪。在他的供述中,最初稱只和小美在房間裏聊了一個小時。在補偵階段的供述中,阿凱改稱案發當日,在組織宿舍其與小美發生了性關係,但小美系主動自願,二人是情人關係,之前是考慮到自己的名譽,不敢承認。

為了證實二人的關係,判決書的證人證言中,多名證人證實小美與阿凱只是同事。

此外,從阿凱口周擦拭棉簽、臉部擦拭棉簽、手部擦拭棉簽、胸部擦拭棉簽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小美、阿凱的DNA分型。送檢的文胸扣粘取物、阿凱內褲擦拭棉簽中等檢出混合基因型,均不排除包含小美的DNA分型。

阿凱持有的手機資料恢復選取,阿凱曾在網上蒐索,“强奸未遂需要哪些證據才會被判刑?”

2019年12月18日,豐台法院以阿凱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男領導辯稱雙方自願,法院未採納

此後,阿凱提起上訴,認為小美是自願的,他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北京二中院認為,小美與阿凱系上下級同事關係,小美始終否認與阿凱有情人關係,同事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均不能證明小美與阿凱有超越同事層面的親密關係。阿凱在偵查階段前期始終供述與小美沒有身體接觸,直到補偵階段才供述小美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小美雖然曾表示諒解阿凱、與劉身體接觸系自願,但對此作出了合理解釋,其關於被阿凱强奸的陳述細節完整、符合邏輯,足以證明阿凱强行與小美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阿凱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阿凱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本案,依法改判無罪。

北京二中院經審查,認為該刑事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阿凱無視國法,違背婦女意志,强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

二審法院根據阿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裁定,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阿凱的申訴理由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採信。駁回了阿凱的申訴。

瀟湘晨報記者周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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