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江蘇省契稅稅率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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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1日即將施行《契稅法》,不少粉絲後臺留言,詢問契稅稅率是否會上漲?壹、江蘇省契稅稅率出爐!徐州稅務發文: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按3%法定最低稅率徵收,現行優惠不變。筆者査詢江蘇省財政廳網站,發現江蘇省契稅稅率已經出爐!7月29日,《江蘇省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决定》由江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同步施行。

9月1日即將施行《契稅法》,不少粉絲後臺留言,詢問契稅稅率是否會上漲

今天,筆者就帶大家來詳細看一看《契稅法》的施行到底是怎麼回事。

壹、江蘇省契稅稅率出爐!徐州稅務發文: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按3%法定最低稅率徵收,現行優惠不變

筆者査詢江蘇省財政廳網站,發現江蘇省契稅稅率已經出爐

7月29日,《江蘇省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决定》由江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同步施行

現時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為3%,是法定稅率範圍的最低稅率。根據《契稅法》授權,我省契稅立法體現稅制平移的總體思路,遵循平穩過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則,維持現行具體適用稅率3%不變

此外,社會普遍關心的個人購買家庭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根據《契稅法》第六條由國務院作出規定,我省將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契稅减免規定,依法執行、迅速貫徹落實。

大家最關心的肯定是9月1日以後,契稅實際稅率是多少呢?

筆者査詢到同在江蘇的徐州市關於契稅稅率的報導

徐州稅務發佈了《明確!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按3%法定最低稅率徵收,現行優惠不變,有兩種情况可减免契稅~》。

文中明確提到:

關於公眾普遍關注的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問題,現行的財稅[2016]23號檔案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條件的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政策保持不變。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

貳、中國稅務雜誌社:契稅上漲是誤讀!優惠稅率仍然享受!

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在契稅法落定後,“契稅要上漲”的消息就曾刷屏過朋友圈,但是,後續多家媒體出稿說明:契稅上漲是誤讀

筆者找了一家比較官方的公眾號中國稅務雜誌社,看一下他們的相關解讀。

1、契稅上漲是誤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將取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稅法》關於稅率的規定與《契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是一致的,均為3%-5%

圖源:中國稅務雜誌社

2、優惠稅率仍然享受!

(一)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上述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

具體如下:

三、多個省份契稅稅率出爐!優惠稅率保持不變!

截至目前,已經有不少省份明確契稅稅率。

1、福建省:明確全省契稅稅率3%;現行的購買前兩套房子契稅優惠稅率(1%-2%)仍然有效。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發佈的財政要聞。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準予《契稅我省適用稅率和减免稅具體辦法方案》,明確全省契稅稅率為3%,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對於不少市民關心的,契稅稅率確定後,現行的購買前兩套房子契稅優惠稅率(1%-2%)是否會取消的問題。

省財政廳在去年8月14日做出過針對性的政策解讀:

契稅法頒佈不影響現行我省契稅優惠政策,契稅稅率沒有改變,優惠政策繼續有效

2、北京:本市契稅適用稅率確定為3%;個人購買住房契稅,仍執行現行優惠政策。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的財政要聞。

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决定》(以下簡稱《决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授權,本市契稅適用稅率確定為百分之三,保持本市現行契稅具體適用稅率不變

個人購買住房契稅,仍執行現行優惠政策,即“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稅率徵收契稅。

3、廣西壯族自治區: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為3%;依然按照規定享受優惠稅率。

根據廣西人大網消息。

7月28日,自治區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廣西壯族自治區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為3%

根據南國早報消息,《契稅法》實施前後,廣西契稅稅率幅度是一樣的,都是3%,並沒有變化。

針對有個別房產仲介稱“1%~2%的契稅稅率將成過去式”,稅務部門表示,這是對政策的誤讀。1%、1.5%或者2%的契稅稅率,是屬於符合優惠規定所享受的契稅優惠稅率。

4、廣東: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3%;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實施1%—2%的優惠稅率。

按照南方日報消息。

廣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明確廣東省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實施1%—2%的優惠稅率

最後我們來看一下契稅法原文:

以下為契稅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組織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管道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組織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决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减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减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构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資訊。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构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契约、權屬轉移契约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資訊共用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警察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資訊,協助稅務機關加强契稅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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