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市應急局認真總結《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市總體預案》)實施情況,經過深入市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和各區調查研究,充分借鑒相關省區市的有益做法,結合本市深化機構改革成果和近年來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實踐做法,對《市總體預案》進行了修訂。有關情况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總體預案》是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委、市政府應對四大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自2004年印發以來,對於健全本市應急管理工作體系,指導突發事件應對,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後分別於2005年、2010年、2016年進行了修訂。隨著新時代應急管理工作實踐的不斷豐富和發展,《市總體預案》也面臨著一些新情况,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提升其針對性和實用性:
一是應急管理理念發生重要革新。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衕誌為覈心的黨中央把加强應急管理工作作為加强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予以部署和推進。做好新時代應急管理工作,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兩個堅持”和“三個轉變”。為此,有必要以新時代應急管理理念為指引,對《市總體預案》各方面內容加以完善。
二是應急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本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以習近平衕誌為覈心的黨中央作出組建應急管理部門的重大決策,標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應急管理從更高起點,向更高層次、更高目標邁進。2019年,應急管理部啟動了《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為全國各級應急預案修訂提供了指引。本市在持續加强黨對應急管理工作各領域、全過程領導的同時,2018年底成立市應急管理局,相關部門突發事件防治職能進行了調整,2020年初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應急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調整。為此,有必要重新梳理明確相關機構和部門的應急職責,確保充分發揮新時代應急管理體制的優越性。
三是疫情防控經驗帶來重要啟示。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揮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訓示。本市在防控工作中採取的組建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建立首都嚴格進京管理聯防聯控協調機制等創新做法,是首都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生動實踐和豐富發展,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應急管理體系帶來了重要啟示。2020年5月20日,蔡奇書記作出批示,要求疫情面前應急管理部門也要思考如何完善應對重大灾害事故的預案和措施。為此,有必要加以總結固化,指導今後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是應急工作機制發生重要變化。近年來,《市總體預案》在實踐中也不同程度暴露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事件分級和響應分級難以區分、風險防控管理責任模糊、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體制權威性不够等問題。為彌補上述問題,本市陸續印發了《北京市突發事件信息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16〕11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17〕22號)《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19〕4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19〕5號)《北京市公共安全形勢分析工作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20〕2號)和《北京市公共安全風險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21〕2號)等檔案,持續健全完善有關工作機制。為此,有必要將相關機制納入《市總體預案》,更好指導全市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二、修訂過程與原則
2019年10月,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應急局啟動了《市總體預案》修訂工作。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市應急局將疫情應對過程中黨的堅強領導體制、科學決策機制等加以分析和固化,形成了修訂徵求意見稿,完成了徵求了全市應急體系各單位意見、專家論證等工作。修訂過程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多次專題研究完善。9月7日,張家明副市長專題研究修訂工作。11月3日,盧映川副市長專題研究修訂工作。2020年11月,書面徵求了陳吉寧、張延昆、崔述强、張家明、盧映川等23比特市應急委領導成員意見建議,通過了合法性審查。2021年2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市總體預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要求,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市總體預案》,蔡奇書記親自審改。此後,盧映川副市長先後兩次專題研究落實市委常委會議精神,再次書面徵求了李偉、吉林、張延昆、崔述强、齊靜等12比特市領導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並報請蔡奇、陳吉寧等市領導審閱同意,《市總體預案》於2021年7月9日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此次修訂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六個原則:
一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災重要論述精神,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統領,强化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兩個堅持”和“三個轉變”。
二是人民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更加重視事前預防,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危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首都特色。堅持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都市戰畧定位,堅決扛起全力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從首都安全關乎國家安全的高度設計各項制度。
四是底線思維。針對重特大突發事件和巨灾,增强風險防控意識,强化應急準備,細化聯動機制,針對日常應對强化各級各部門防範風險責任和要求,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五是實戰導向。根據實際完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先期處置、應急回應、善後處置等全過程工作機制,重點設計分級響應啟動條件與指揮協調措施,提升應急回應靈敏度,順應實戰要求。
六是依法應急。緊密跟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本市實施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訂和《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製定修訂過程,認真對照銜接,確保依法應急。
在原有基本框架結構的基礎上,《市總體預案》對大量內容進行了重建完善。修訂後的《市總體預案》共8部分、149小節,其中83小節進行了修改,占總數的56%。8個部分包括: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應急保障、預案管理、附則與附件等,其中新增預案管理部分。
三、主要修訂思路和內容
按照指導思想,本次修訂著眼總綱定位,落脚內容質量,重點針對以下9大方面、27項要點進行了修訂:
(一)重新構建了“黨委領導、統分結合”的應急組織體系整體格局
1.進一步突出了市委對應急管理全領域、全鏈條、全流程的統領地位,把强化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到實處。在製定依據中新增《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工作規則》;在“1.3工作原則”中新增“堅持黨委領導,統分結合”,明確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各指揮機构統籌負責,各行業(領域)部門、各區持續完善突發事件風險防範和應對職責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專業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在“2.1領導機构”中,將市委指揮處置特別重大且影響首都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修改為統一領導全市各類突發事應急指揮機构,並直接指揮處置各類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在“4.3分級響應”中,明確將一級響應由原來的“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啟動,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修改為由市委、市政府啟動和統一指揮;在區級層面,將應急回應主體由“區政府”修改為“區委、區政府”。
2.更加精准構建了既有分工、又有統籌的應急職責體系框架,對原文中不再符合工作實際的應急組織體系進行了徹底革新。在“2.1領導機构”中,將原來的“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修改為“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應急委組織指揮全市突發事件日常應對工作,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災難。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构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
3結合疫情防控經驗,建立了巨灾條件下的應急體制機制。在“2.1領導機构”和“4.3分級響應”中新增有關內容,為今後應對類似“7?21”特大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提供基本遵循,其中規定“由市委、市政府作出處置决定和工作部署,根據需要成立領導指揮機构,加强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中央和國家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專家、駐京部隊以及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提供支援”;新成立領導指揮機構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由相關市領導和國家相關組織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承擔綜合工作。
(二)健全完善了“協同聯動、反應靈敏”的首都特色的應急機制
1.根據多年來實踐經驗,立足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定位,完善首都地區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在“1.3工作原則”中新增“堅持區域協同、聯防聯控”,健全完善首都地區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强化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組織以及周邊省區市的聯防聯控,加强資訊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亯;推動京津冀地區應急合作,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現資訊共用、應急資源合作、重大應急策略和措施聯動。
2.明確區域協調聯動機制的具體啟動條件和基本內容。在“2.1領導機构”和“4.3分級響應”中規定,當本市啟動一級響應時,可吸納必要的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組織以及津冀等周邊省區市相關組織負責同志進入市級指揮機构;必要時,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請示黨中央、國務院,經準予後啟動首都地區應急協調機制,協調國家有關部門、軍委辦公廳、中央在京組織和周邊省(區、市)等有關方面,共同參與突發事件防範與應對工作。
3.進一步細化國家層面和本市層面的應急指揮關係。將國家層面啟動應急回應後的相關內容,調整至緊隨“一級響應”小節,使本市分級響應的陞級次序更加緊湊合理;同時明確,當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构,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相關部門和有關組織在國家應急指揮機构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在報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後,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提請黨中央、國務院决定。
(三)更新了機構改革後相關機構和部門的應急工作職責
1.根據黨的十八届三中全會後市級機構改革情况,更新了應急委相關工作機构的組成與職責,確保責任鏈條全覆蓋。在“2.1領導機构”中,規定市應急委領導成員中新增“執行副主任”一職,由協助負責應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强化市應急委的執行落實能力,同時規定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市應急委副秘書長;在“2.2工作機构”中,將市應急辦由市應急委的“常設辦事機構”修改為“工作機构”,由“設在市政府辦公廳”修改為“設在應急局”,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突發事件應對,以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在“2.3專項指揮機构”中明確,市應急委下設的市級專項指揮部由19個新增至21個,其中新增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指揮部,將通信保障與資訊安全指揮部,折開為重大網絡與資訊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在“2.4區、重點地區應急機构”中明確區應急辦設在區應急局;在“2.5基層應急機构”中,新增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關於開展風險排查、組建基層應急隊伍的職責。
2.調整四大類、52小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基本分工。依據各部門和組織職責三定,對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市級處置主責部門進行了明確,其中水灾、旱灾、森林火灾、地震灾害、地質災害、氣象災害的主責部門新增市應急局;沙塵暴的主責部門為市園林綠化局;新增民用航空器空難事件,主責部門為市消防救援總隊;新增疫苗安全事件,主責部門為市藥監局;新增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主責部門為市商務局。
3.結合近年來重大活動應急服務保障經驗,總結和固化了重大活動應急管理機制。新增“2.6重大活動應急機构”一節,明確規定依託活動組織體系設立應急機构,負責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做好重大活動應急服務保障,指揮處置與重大活動直接相關的突發事件;市、區相關部門按照常態體制做好都市運行保障和社會面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工作;重大活動應急機构應與市、區相關應急機构建立資訊互通和協同聯動機制。
(四)貫徹了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防灾减灾工作理念
1.進一步將突發事件應對環節進行了前置。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將“3.1監測”修改為“3.1監測與風險管控”,把風險管控作為突發事件應對的最前端。其中首次明確,市應急辦牽頭建立風險防控檢查督辦、資訊共用和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機制;各區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和有關組織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監測體系;市、區應急辦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定期組織綜合風險評估與風險形勢分析,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2.進一步強化對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提升預警發佈的及時性、權威性和覆蓋面,針對以往預警資訊發佈通路不統一的問題,在“3.1監測與風險管控”中規定,“對於需要向公眾發佈的預警資訊,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履行審批程式,並由市預警資訊發佈中心按規定統一對外發佈”;在“3.2預警”中,特別明確對特殊群體的覆蓋,新增“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以及學校、醫院、旅遊景點、交通樞紐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偏遠地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管道”內容;在“5.2社會救助與撫恤”中也新增“在應急救助過程中,要特別對老、幼、病、殘、孕及流浪乞討人員、滯留人員等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內容。
3.進一步理順了應急救助工作體制機制。結合機構改革情况,將原文的“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並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羣衆基本生活”,修改為“自然灾害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啟動救助應急回應,統籌做好災區應急期、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相關救助工作,適當加大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員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確保受灾人員的基本生活”,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期間人員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門對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人員,給予臨時救助”;將原文的“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同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確認,對因公犧牲者進行認定和追認為烈士”,修改為“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同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確認;對因公犧牲者依照相關規定開展烈士評定工作”。
(五)强化了突發事件的資訊報送和發佈有關工作要求
1.更新各類主體的資訊報送職責要求。在“4.1資訊報送”中,首次固定對於能够判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等級的,要立即同時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市應急辦;明確要求灾害信息員、專職安全員、都市協管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生態林管護員等人員要結合工作職責,及時向所屬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明確要求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特大突發事件,要每30分鐘續報一次詳細情况;明確遇有重特大突發事件資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分別按規定同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相關部門報告。
2.强化對各類敏感資訊的報送時限要求。在“4.1資訊報送”中規定,對於能够判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等級的,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况資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組織及事發地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要立即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檔案,更新資訊發佈有關要求。在“4.7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中明確,相關區政府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佈;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組建新聞發佈中心,及時、準確、客觀發佈突發事件資訊;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构準予,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佈事件原因、傷亡數位、責任追究等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資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資訊。
(六)建立了反應更加靈敏的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機制
1.進一步強化先期處置聯動機制,力爭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解决”。在“4.2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中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後,區級警察、交管、消防、衛生健康、應急、文宣及處置主責部門應迅速調動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趕赴現場,掌握現場態勢,控制事態發展,减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首次明確了對公眾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職責,受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及時開展自救互救,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构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灾情况;服從救援搶險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進一步科學設計了分級響應的基本原則和啟動條件。在“4.3分級響應”中,將本市應急回應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原則上,四級響應由區委、區政府啟動;三級響應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啟動;二級響應由市應急委、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构、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等領導指揮機构根據市相關部門建議啟動;一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啟動。根據多年來實踐經驗和首都定位的特殊性,對各級響應的啟動條件進行了突破創新,不再與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標準完全相同,而是以事件等級標準作為重要參攷,同時更加靈活,如三級響應的啟動條件為“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組織共同處置;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符合突發事件處置實際。此外,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則,針對城六區、遠郊區的應急回應啟動條件不再有所區別。當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3.結合疫情防控經驗補充了應急處置措施。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在“4.4現場指揮部”中明確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在市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构的統一指揮下,事發地的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或市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可採取的十項措施,包括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等;將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採取應對措施的主體由市應急委調整為政法部門。
(七)完善了更加貼近實戰的現場指揮處置機制
1.理順各部分內容邏輯順序。基於對各類事故現場應對處置的複盤總結,針對突發事件現場的快速組建、秩序管控、協調聯動等重點事項,對原有內容進行了重組和完善,使之更加貼近現場實際,修改後的“4.4現場指揮部”由1大節折開為3小節,分別為現場指揮部組建、現場指揮協調、現場協同聯動,並分別進行了完善。
2.規範現場指揮部運轉機制。原文中,沒有明確現場執行指揮的人選條件,修改後的“4.4現場指揮部”中明確,執行指揮由熟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較强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能力,並具有一定應急處置與救援實戰經驗的人員擔任;原文中缺少國家、市、區現場部銜接環節,修改後新新增了“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构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等內容。
3.落實科學應急工作理念。針對現場施救人員,新增“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確保現場救援人員安全”要求;將“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區和組織,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擴展為“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力量和社會組織,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資訊發佈等工作要求”;此外,明確提出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羣衆安置等工作
(八)新建了本市應急保障工作體系和分工協作機制
1.結合疫情防控經驗重新建立了本市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體系。在“6.4物資裝備保障”中,新增基本原則“本市建立健全平時服務與灾時應急相結合、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實現應急物資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撥”;根據職責分工,删除原文中的“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明確“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製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互聯的應急物資資訊平臺和調撥機制,在救災時統一調度”,以及“應急管理、商務、糧食和儲備及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分別建設本行業(領域)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採購、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完整描述了本市應急物資儲備的基本制度。
2.首次明確了本市應急物資產能儲備機制。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組織應根據需要,採取能力儲備等管道,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的基礎上,新增“經濟和信息化、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商務、科技、財政等部門,按職責做好應急物資相關規劃佈局、認證審批、建設投產、研發創新、激勵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條件下的重要物資快速投產和持續生產能力”,明確產能儲備工作環節和責任主體。
3.優化了其他應急保障相關內容。大幅精簡優化應急保障一章內容,將通信保障、技術開發與儲備、應急產業發展保障三節合併至科技保障,將人員防護保障、氣象服務保障兩節合併至現場指揮處置有關章節,將文宣教育、培訓、應急演練三節合併至預案管理一章,同時删除部分與突發事件處置不够緊密的內容。明確了本市以消防救援總隊為主力軍、專業應急隊伍為骨幹、基層應急隊伍為重要力量、社會應急隊伍為輔助力量、駐京部隊為突擊力量、應急專家隊伍為支撐力量的應急隊伍體系組成;加强依法應急,在“6.9法制保障”中,新增“市司法局視情况組織本市律師團隊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法律支撐”。
(九)單獨規範和加强了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關要求
1.進一步完善了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構成和職責分工。依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增第7部分“預案管理”;明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巨灾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册、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組成,新增應急保障預案、巨灾應急預案和應急工作手册、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4種分類;在“7.1制訂與備案”中規定,市應急辦負責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市各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組織制修訂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巨灾應急預案,綜合協調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各區、街道(鄉鎮)根據上級應急預案體系和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明確了相關類別應急預案的組成。根據風險更新情况,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由41個新增至48個,具體新增了沙塵暴天氣、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物資裝備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交通運輸保障、能源供應保障、突發事件秩序管控等7個專項應急預案。在“4.5處置措施”中規定,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現場資訊、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灾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文宣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組織編制並指導各區編制相關保障類應急預案。巨灾應對類應急預案根據實際確定。在“7.1制訂與備案”中規定,市相關部門和有關組織根據涉及本部門、本組織的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需要,做好相關應急工作手册、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編制工作。
3.强化了預案制訂和演練開展的具體要求。在“7.1制訂與備案”中新增,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鼓勵通過情景構建的管道類比突發事件場景,以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市、區專項應急預案在修訂過程中,需開展驗證性應急演練。市、區、街道(鄉鎮)的總體應急預案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牽頭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巨灾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針對原文有關應急演練開展頻次不具體的情况,在“7.2應急演練”中明確要求,市各相關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有關組織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此外,還對附則、附件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對全文的文字表述作了規範和優化。
附件
《市總體預案》歷次修訂過程
一、2004年首次印發
2004年11月,第一版《市總體預案》先後經市委、市政府專題會議審查通過後,以市政府名義印發。該版奠定了總體預案的基本框架和要素組成,首次明確了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定義、本市應急管理體系的機构組成和職責分工、應急處置的基本流程和措施等重要內容。該版總體預案提請市委常委會審查的主要原因為:該預案屬首次印發,承擔著建立本市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的重要使命,市委常委會議原則同意了市應急委工作體系的組建方案,並同意通過印發《市總體預案》的管道,將市應急委工作體制機制確立起來,也就是早期“一案三制”的具體體現。
二、2005年第一次修訂
2005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第一版《國家總體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本市隨即啟動《市總體預案》修訂工作,並於2005年9月經市政府審查通過後印發。本次修訂一是根據國家總體預案有關內容,完善了黨的統一領導、預警資訊要素、敏感資訊報送要求、經費保障、健全預案體系等內容;二是根據本市實際,市應急委新增文宣部門、完善應急辦的資訊管理職能、新增各專項指揮部的設定等。
三、2010年第二次修訂
2008年,本市頒佈了《北京市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以及汶川地震後國家也啟動了《國家總體預案》的修訂工作。為此,本市啟動了《市總體預案》修訂工作,並於2010年4月經市政府審查通過後印發。本次修訂主要是隨著《應對法》頒佈施行,將定位由全面規範應急管理工作,調整為主要規範突發事件應對,重點强化充實了“組織機構與職責、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三章內容,“一案三制”的使命基本完成。
四、2016年第三次修訂
2015年,結合工作實際,本市啟動了《市總體預案》修訂工作,並於2016年3月經市政府審查通過印發。主要修訂點包括:繼續細化完善“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三章內容,更新了各部門、各類企業的資訊報送要求,新增輿情處置機制,完善社會響應的基本要求,新增市應急委決策機制和聯合辦公機制,明確現場總指揮、執行總指揮的區分,事故損失評估職責劃分,以及調查處理有關內容。
五、2021年第四次修訂
2019年,本市完成了市區兩級應急管理機構改革,同年應急管理部也啟動了《國家總體預案》修訂工作,要求各地方抓緊完成省級修訂。本市此次修訂主要體現强化黨的領導、體現首都特色、明確統分結合的組織體系,並根據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機制。其中,首次明確了市級各領導指揮機构的分工協作模式,以及市委開展指揮應對的具體機制,囙此,經報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後,於2021年2月4日經市委常委會進行了審議,並多次書面徵求了市相關領導,以及市委政法委部門的意見建議。2021年7月9日,經再次報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閱同意,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實施。此外,經細緻稽核把關,文字表述方面的權威性和規範性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