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决定的簡易程式、聽證程式、收繳罰款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調整,為確保《行政處罰法》全面、正確實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機關就有關行政規範性檔進行清理,對存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行政規範性檔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二)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京法委執組發〔2021〕3號)第二(二)。
三、修訂內容
(一)為什麼修改檔案標題?
因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行政處理主要為關於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理,如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需要具備調查核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等條件,一般無法當場作出,故去除了原檔案中行政處理的內容,將原檔案標題修改為《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當場行政處罰有關規定》。
(二)實施當場行政處罰的條件作了哪些修訂?
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將原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標準修訂為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實施當場行政處罰的程式作了哪些完善?
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實施當場行政處罰的程式進行了完善,規範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新增了當事人拒絕簽收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當場收繳罰款的處理方法等內容。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