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决定的簡易程式、聽證程式、收繳罰款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調整,為確保《行政處罰法》全面、正確實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機關就有關行政規範性檔進行清理,對存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行政規範性檔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二)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京法委執組發〔2021〕3號)第二(二)。
三、修訂內容
(一)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作了怎樣的修訂?
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將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由原檔案中規定的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3萬元的罰款,修訂為對公民處以超過3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6萬元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的標準是什麼?
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的標準為沒收公民違法所得超過3000元,沒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所得超過6萬元。
(三)啟動聽證程式的情形有哪些?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
3.吊銷許可證;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項目停工);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