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調整省直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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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組織發放薪水之日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組織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

(記者宋平)日前,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印發《關於調整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省直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其中,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為20610元,最低不得低於4122元。

通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於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2021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2021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組織發放薪水之日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組織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組織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繳存基數乘以組織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月繳存基數乘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組織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組織可在5%至12%的區間內自主確定組織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同一組織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組織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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