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問答關於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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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1日起,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可以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了。

  一、本通知適用的人員範圍?

答:一共是兩類人群,一是2012年9月25日(含)以後取得了《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在有效期內的外國人,二是2020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的港澳臺居民。上述兩類人員在取得相關證件時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不含在校生),在北京市居住但未就業的。

  二、本通知適用人員的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一)持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

【例1】某外國人1990年生,2021年(31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至2031年。

2021年辦理參保登記後可以開始繳費,在其達到60周歲期間的年度內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按月享受待遇。需注意:在其繳費的期間須保證其持有的證件在有效期內。

【例2】某外國人1981年生,2015年(34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至2025年。

2021年10月1日在《通知》實施後可以進行參保繳費。首先可以一次性補繳2015年至2020年(6年)的保險費,然後從2021年至其達到60周歲之間的年度裏再繳納9年的保險費,就可以按月領取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需注意:由於其證件有效期是2025年,囙此其在2025年有效期滿後應換發證件,否則2026年起將不符合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無法進行繳費。

【例3】某外國人1955年生,2013年(58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至2030年。(在制度實施時年齡超過45周歲的大齡人員)

2013年其取得有效證件時為58歲,2021年辦理參保登記後,直接一次性補繳2013、2014、2015年3年的保險費後,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自2015年其達到60周歲生日次月至今的待遇。

【例4】某外國人1965年生,2015年(50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至2030年。(在制度實施時年齡超過45周歲的大齡人員)

2021年辦理參保登記後開始繳費,首先可以一次性補繳2015年至2020年(6年)的保險費,在2021、2022、2023、2024年分別繳納保險費,從60周歲生日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待遇。(一次性補繳保費的年限與逐年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10年)

【例5】某外國人1962年生,2021年(59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至2041年。(在制度實施時年齡超過45周歲的大齡人員)

2021年辦理參保登記後開始繳費,2021、2022年分別繳納保險費後,從60周歲生日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待遇。

(二)港澳臺人員

【例1】某港澳臺人員1962年生,2019年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至2029年。

2021年辦理參保登記後開始繳費,2021至2034年繳納保險費滿15年後,於2034年生日的次月開始按月享受待遇。需注意:由於其證件有效期是2029年,囙此其在2029年有效期滿後應換發證件,否則2030年起將不符合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無法進行繳費。

【例2】某港澳臺人員1980年生,2019年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至2029年。

2021年辦理參保登記後可以開始繳費,在其達到60周歲期間年度內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按月享受待遇。需注意:在其繳費的期間須保證其持有的證件在有效期內。

  三、如何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可通過線上服務通路,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就近街鄉政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外國人需攜帶《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其在京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的《臨時住宿登記錶》,港澳臺人員需攜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可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方式,通過銀行繳費或網上繳費方式選擇繳費金額並完成繳費。

  四、如何辦理領取待遇手續?

答: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可選擇線上服務通路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就近的街鄉政務中心辦理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申領,外國人以其持有的《臨時住宿登記錶》,港澳臺人員以其持有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所屬區級經辦機構複審後辦結。外國人需攜帶《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臺人員需攜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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