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結不成了,前期支付給女方的20萬彩禮錢能退嗎?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樣一則案例,判决女方歸還男方16萬元彩禮。
江西男子李某某經人介紹,與在上海定居的江西籍女子丁某某相識。2019年2月2日,雙方舉辦訂婚儀式,李某某父親通過媒人以現金管道給了女方一家彩禮禮金20萬元。訂婚後,丁某某住到李某某家中,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衝突,未能有效溝通,並囙此產生隔閡。2019年11月,丁某某返回上海的父母家居住,未再至李某某家。之後,李某某取消了丁某某的微信朋友資格,雙方均不再是對方家人微信群的成員。此後,兩家人就前期支付的彩禮禮金問題未能達成協議,李某某遂將前未婚妻一家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錢款或實物。本案中,李某某為與丁某某締結婚姻關係,按照當地風俗給付女方的錢款,屬於彩禮範圍。因雙方後續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致使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女方應當返還彩禮。對於彩禮範圍和金額,結合李某某提供的取款憑證和證人證言及女方的陳述,確認彩禮金額為20萬元。考慮到雙方在舉行訂婚儀式之後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發生了生活支出,同時考慮到共同生活中雙方在處理衝突方面均有欠妥之處,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婚約。綜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女方退還李某某彩禮禮金16萬元。
女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對彩禮金額的認定有誤。根據他們自製的關於訂婚當日其分發給女方親戚紅包錢款的清單,李某某父親給付的“打發錢”金額為5.56萬元,而非10萬元。按當地風俗,這筆錢也不應該計入彩禮中,故男方實際支付的彩禮僅為10萬元。
上海二中院指出,根據媒人的證言,李某某的父親一共給了女方20萬元,其中10萬元明確是用來給女方親戚發紅包。結合李某某父親給付系爭錢款的時間、目的、證人陳述的錢款交付過程,認定系爭錢款的性質為彩禮並無不當。女方雖不認可金額,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推翻媒人的證言,囙此不予採信。
綜上,上海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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