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十不到的程女士,在組織工作12年,卻在2019年調崗後,兩次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由於她在此期間患上了精神疾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閔行區勞動仲裁庭對她的訴請給以支持。
程女士大學畢業之後就進入了公司工作,一直工作了十多年,2019年,程女士職務調動,進入了這家公司位於市區的物業分公司,本來滿心歡喜以為上班路近了,沒成想工作之路卻就此磕磕絆絆了起來。因為她到新崗位後,在從事客服工作的同時,還被安排了衛生保潔工作,這是她工作以來第一次兼顧兩個崗位,沒能很快進入狀態。就在值班期間,被自己公司不可得罪的開發商投訴,此後公司向她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程女士在壓力之下,開始有了一些精神疾病的表現,不得不頻繁請病假。而且在意識不清的情况下,2019年10月,居然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書上簽了字。在閔行區勞動仲裁庭,程女士始終認為,自己簽字解約,是上當受騙了。因為程女士在簽字之前已經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症。所以在此後的8個月裏,公司並沒有正式開具解約通知。
2020年4月,公司在上海市精神衛生健康中心為程女士開具的病假條上,看到了“患者現時病情穩定,建議上班”的字樣,隨後,公司開始不收程女士的病假單。2020年5月27日,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將程女士從公司除名。
2020年8月17日,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書下達,裁决恢復了程女士與公司的勞動關係。隨後,公司在接受這份裁决四個月後,又向程女士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程女士和父親既意外,又氣憤,於是,他們第二次提起了勞動仲裁。應訴之後,公司表示,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公司曾經要求程女士復工、調崗、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這些要求,理所當然。那麼,公司這樣的决定,是否合法呢?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據相關法規認為:只要勞動者在能够提供相應的醫療證明,那麼這個時候他都是在享受病假待遇,組織是沒有權利單方面進行調崗的。
在仲裁庭,雙方就程女士是否該享受24個月醫療期發生意見,公司方聲稱,之所以讓程女士復工調崗,是根據她的工作年限做出的决定:根據法律規定,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是12個月。公司表示:程女士從患病起,前後共請了18次病假,連續14個月沒有上班,現在已經過了法定的醫療期。但程女士認為,現在根據法律,算我們患特殊疾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說,應該給她24個月的醫療期。雙方對於醫療期的長短各持己見。2021年1月,公司在等不到程女士的答覆,以及她的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後,再次解約。
2021年4月1日,閔行區勞動人事仲裁庭就雙方這起勞動爭議再次開庭審理並做出了裁决。根據勞動部1995年頒佈的《關於執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有關通知:仲裁庭認為只要是職工患有像癌症,像精神病,像癱瘓這種難以治癒的疾病的話,那麼企業應該給予的治療期至少是24個月。用人單位以她醫療期滿,然後不能工作,不能從事另外安排工作的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囙此支持了程女士的請求。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顧海東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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