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擁四套房產,卻每月只給女兒600元撫養費?二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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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上海市坐擁四套房產,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張涵隨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撫養費。另外,張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兩套用於出租,故認為張某有一定經濟能力支付女兒張涵的撫養費。一審法院基於張某失業確定撫養費為每月600元屬於較低水準,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正常需要不相適應。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張某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

在上海市坐擁四套房產,

卻每月僅需支付

600元撫養費,

面對這樣一個“躺平”不工作的前夫,

該怎麼辦?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

二審認為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數額

應根據父母的負擔能力

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改判前夫每月

向孩子支付2000撫養費。

曾年薪50萬元,與父母共有四套房產,男子起訴離婚提了一個要求

2014年,張某與奚某生育一女,名為張涵(化名)。張某年薪50萬元,但自2016年8月至一審審理時處於失業狀態。經查,張某在上海與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兩套為自用,剩餘兩套用於出租。

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張涵隨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撫養費。

一審法院對張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准許。

由於張涵年齡尚小,根據其現在隨奚某共同生活、雙方現在實際收入情况等事實,考慮生活的便利、對生活環境的適應等因素,一審法院確定張涵隨奚某共同生活,並根據張某現時無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奚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張某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一名負有撫養未成年人法定職責的父親,正值壯年,同時又畢業於國內名牌高校,亦有相當長時間的工作經歷,在其失業前有良好的工作和豐厚的薪水;現在亦未喪失勞動能力,應當也能够通過自身努力,找尋一份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工作,以自己的勞動所得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另外,張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兩套用於出租,故認為張某有一定經濟能力支付女兒張涵的撫養費。

張涵作為已經就讀幼儿園的兒童,其實際生活所需日益增長。一審法院基於張某失業確定撫養費為每月600元屬於較低水準,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正常需要不相適應。

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張某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院: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這些因素確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父母的負擔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範圍內支付撫養費的承受能力。對於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對於“月總收入”應當作相對寬泛的解釋,不僅包括薪水性收入如薪水、加班費、獎金等,還應涵蓋投資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紅、理財產品收益等。在沒有固定工作但擁有其他資產收益時,仍應支付與其資產收益相適應的撫養費。

- END -

來源:廣州日報(ID:guangzhoudaily)、上海法治報、上海電視臺

編輯:渠洋劉丹李唯禕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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