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稱,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一份刑事裁定書。5名交警大隊輔警追捕疑似酒駕司機時,被追趕的疑似酒駕車主發生車禍死亡。事後,5輔警被判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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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裁定書得知,該案件的原公訴機關為“岫岩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裁定書內容顯示:原審被告人王宇、劉賢民、劉同喜、宮鵬超、賀宏權5人,皆為岫岩滿族自治縣交通警察大隊輔警。
被告人劉賢民駕車載著劉同喜、宮鵬超,被告人王宇駕車載著賀宏權,在沒有正式警詧的帶領下,對岫岩鎮進行交通秩序排查。
刑事裁定書
在巡邏期間,劉賢民接到了唐某的舉報電話,稱一輛轎車司機疑似酒駕,在唐某告知了劉賢民這輛車子的車牌號後,劉賢民聯系駕車的王宇在路口處對其進行堵截。
這輛被舉報的車行駛到路口處,但是幾人未能將其截停,隨後,一行5人便開始對車輛進行追緝。
該車行駛到岫岩興隆辦事處三岔口路段時,被追趕的2臺警車一前一後圍堵截停,但正當幾人下車要對司機進行排査詢問時,這名車主突然發動,向外環城東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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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5人再次分別駕車追趕逃跑車輛,賀宏權和宮鵬超更是直接攔下一輛計程車追緝,在追趕過程中,疑似酒駕的車主行駛速度很快,最終撞到了道路右側的石樁和綠化樹上,車輛被撞解體。
在事故發生後,5人先後路過該處,但都未曾停車對其進行救援,並乘車離開現場返回交警大隊中。
5名輔警被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大隊和被害人親屬民事和解,賠償980000元,也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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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公開庭審認為,5名被告人在從事公務過程期間,濫用職權,導致一人死亡,構成濫用職權罪。但由於5名被告人如實坦白供述犯罪事實,遂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認定,5名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免除刑罰。
在原審法院判決結果下達後,官鵬超再次上訴,主張自身行為沒有不當之處,不具有違法性,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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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賀宏權也上訴,認為自己是打計程車跟隨警車,並非追趕酒駕車輛。他主張,駕駛員高某醉酒駕車,其超速行為是否和警車追趕有關未有明確結論,遂其死亡和上訴人自身行為無因果關係。
除了官鵬超和賀宏權二人,其餘被告認罪服判。
二審查明,5人犯罪事實清楚,作為輔警未經交通警察帶領、也未向上級請示彙報,濫用職權對疑似酒駕車輛進行圍堵、追緝、盤查,上述行為足以導致高某產生畏懼心理逃逸,其死亡和原審被告濫用職權存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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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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