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天津發佈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詳情)。近日,市人社局正式發佈該《清單》檔案,並明確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輕微違法行為包括:
對以實習名義招用在校學生的處罰
對職業仲介機構不按規定退還仲介服務費的處罰
對職業仲介機構違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或收取押金的處罰
對職業仲介機構在服務場所不明示許可證、投訴電話的處罰
對職業仲介機構不按規定建立服務台賬的處罰
對用工組織未經法定程式確定輔助性崗位的處罰
對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物品或收取財物的處罰
對用人單位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對企業違規選取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罰
對船員服務機構未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契约的處罰
1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以實習名義招用在校學生的處罰
法律依據
《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但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
行政處罰依據
《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的,或者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職業仲介機構不按規定退還仲介服務費的處罰
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職業仲介機構提供職業仲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仲介服務費。
行政處罰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職業仲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仲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仲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職業仲介機構違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或收取押金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職業仲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仲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仲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4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職業仲介機構在服務場所不明示許可證、投訴電話的處罰
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職業仲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仲介許可證、服務專案、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投訴電話等,並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行政處罰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職業仲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仲介許可證、投訴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5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職業仲介機構不按規定建立服務台賬的處罰
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職業仲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台賬,記錄服務物件、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况等,並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行政處罰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職業仲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物件、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况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6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用工組織未經法定程式確定輔助性崗位的處罰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用工組織决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組織內公示。
行政處罰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用工組織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7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物品或收取財物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8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用人單位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行政處罰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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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企業違規選取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選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10
輕微違法行為名稱
對船員服務機構未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契约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契约。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時未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契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政策解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以下簡稱《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清單》包括輕微違法行為名稱、法律依據、行政處罰依據、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等內容。
《清單》規定了哪些輕微違法行為的種類和事項?
《清單》將就業管理與服務、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服務、勞動關係管理和監督共3類10項行政處罰事項,列為輕微違法行為事項。其中,就業管理與服務類包括對以實習名義招用在校學生的處罰事項;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服務類包括對不按規定退還仲介服務費、職業仲介機構違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或收取押金、在服務場所不明示許可證、投訴電話以及不按規定建立服務台賬的處罰事項;勞動關係管理和監督類包括對未經法定程式確定輔助性崗位、違法扣押勞動者物品或收取財物、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違規選取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船員服務機構未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契约的處罰事項。
《清單》是否有檔案配套使用?
《清單》與《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津人社局發〔2011〕51號)配套使用。
來源: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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