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的市場監管工作能力,切實發揮信用監管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重大作用,不斷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强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包括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第三條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製定《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基礎上,結合依據《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產生的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評分,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信用風險分類,對食品生產企業產生失信行為的可能性實現監測、研判、預警,並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异化監管。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應當遵循客觀高效、動態評估、精准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的分類工作。
第七條《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共分為二級。其中一級名額分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資訊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資訊。二級名額分為未執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未執行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非法添加藥品,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抽樣檢驗不合格,食品缺陷召回,食品標籤、說明書和廣告虛假宣傳,企業申請停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監管實際對《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將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應用於“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日常監管、抽樣檢驗和專項整治。
第九條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食品生產企業近三年《青海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和《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中的信用資訊為基礎,運用資料分析科技,對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狀況進行評分,並根據評分劃定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條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分類結果由《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確定的企業信用評分(占比40%)和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評分(占比60%)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等級。信用評分在50分(不含)以下的企業,為高風險企業;信用評分在80分(不含)至50分(含)的企業,為中風險企業;信用評分在100分至80分(含)的企業,為低風險企業。
第十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運用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分類結果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差异化監管參照《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青海省市場監管局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媒體部(數位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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