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契约存在重大誤解,沒證據,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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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契约簽署次日,青海源公司方才發現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與服務提供方的文宣不符,使其對契约內容產生了重大誤解,故該公司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北京運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契约並返還服務費25 000元。海澱法院經審理,因青海源公司證據不足,判决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請。故法院最終認定,青海源公司主張其訂立契约時存在重大誤解從而要求撤銷契约並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青海源公司(化名)擬在知名電商平臺開立網店,通過參加招商會,獲知北京運來公司(化名)可以為其開網店提供相應服務,後兩公司簽訂《網絡服務合同》。契约簽署次日,青海源公司方才發現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與服務提供方的文宣不符,使其對契约內容產生了重大誤解,故該公司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北京運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契约並返還服務費25 000元。海澱法院經審理,因青海源公司證據不足,判决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青海源公司訴稱,為拓寬公司業務,該公司擬入駐知名電商平臺開立網店。2019年3月2日,在某招商會上,北京運來公司文宣其有通路可助力青海源公司突破名額限制,優先入駐知名電商平臺,當天簽署契约可給予優惠價格,遂青海源公司當天與北京運來公司簽訂《網絡服務契约》,並交納服務費25 000元。青海源公司稱因聽信文宣承諾,其誤以為入駐知名電商平臺開立網店是有名額限制的,只有通過北京運來公司方能入駐,所繳納服務費用主要是入駐的門檻費用。但契约簽署次日,青海源公司瞭解到入駐知名電商平臺並無名額限制,而服務契约中約定入駐的是另一電商平臺,多數服務內容約定模糊、難以履行且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青海源公司認為北京運來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導致其公司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契约,遂於簽約次日提出解除服務契约,因北京運來公司不同意解約,故青海源公司最終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網絡服務合同》,並返還服務費25 000元。

被告北京運來公司辯稱,青海源公司受邀自願參加招商會,在會議上北京運來公司已經詳細介紹服務事項、服務方式、服務價格等內容。青海源公司是在對於入駐合同約定的電商平臺及契约內容充分瞭解的前提下,現場簽訂服務契约,且北京運來公司在招商文宣和契约中均明確表明,免費協助青海源公司提交資質申請,實現免費入駐合同約定的電商平臺,服務契约首頁醒目位置亦對此有加粗著重說明,故青海源公司所交納服務費用並非入駐知名電商平臺的門檻費用,而是含免費入駐合同約定平臺在內的,包括網店裝飾裝修、網店推廣文宣、首頁廣告位彈窗等服務費用,服務事項明確具體,且已給予價格優惠,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及欺詐事實,雙方簽訂的服務契约是真實意思表示,並沒有撤銷契约的法定事由及依據,故不同意青海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青海源公司雖稱北京運來公司文宣承諾為其爭取名額有限的入駐知名電商平臺的資格,但雙方並未在契约中約定入駐該知名電商平臺,僅約定北京運來公司協助免費入駐名稱一字之差的另一品牌電商平臺,且契约首頁醒目位置確對此有加粗著重說明。青海源公司雖稱簽訂涉案契约時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况,卻未留存對方在文宣中、締約前存在故意誤導使其產生重大誤解的任何證據,並且涉案契约中明確寫明服務內容、產品說明、服務費用及結算管道、雙方公司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現有證據亦可反映涉案契约簽署後,雙方公司就合同履行進行過多次洽談溝通。

故法院最終認定,青海源公司主張其訂立契约時存在重大誤解從而要求撤銷契约並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現判决已生效。

法官釋法

網路服務契约因其特殊的“網路服務”契约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處於掌握互聯網專業科技的強勢締約地位,契约中對服務事項的表述往往包含技術性術語、專業詞彙、互聯網技術指標等,且多以網路服務提供方事先擬定的格式化契约的管道訂立,服務接受方如在締約前,對其所購網路服務未能充分詳盡瞭解的情况下進行簽約,可能會出現訂立的契约與初衷不符,但維權無門的情形。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網路服務契约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消費者在簽訂網路服務契约時,應著眼於自己的實際需求,明確締約目的,並充分瞭解擬購買服務事項的內容、履行管道、履行期限、履行條件等,知悉所支付費用對應的對價服務,切莫盲目締約;

2、在以格式化契约簽約的模式下,消費者需在簽約前仔細閱讀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在服務事項約定模糊可能影響實際履行時,應當要求服務提供方解釋具體履行管道,並可加設契约特別條款,保障合同履行。避免在合同履行中,雙方對服務的內容理解不一,產生爭議;

3、勿輕信服務提供者的口頭承諾或廣告宣傳,將促使締約的承諾內容、涉及合同履行的具體約定等落實到書面契约中去,使得合同履行有約可循;

4、消費者在支付服務費用時,應當儘量向契约相對方帳戶付款,確有必要向其他主體支付契约款項時,應要求將收款主體、收款帳戶等資訊明確約定在契约中,切忌輕信口頭承諾將款項支付給不確定主體。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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