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我市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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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其中明確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管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為貫徹黨的十九届六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要求,提高公租房備案家庭保障率,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12月27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新供住宅項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