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問答《關於北京市2023年調整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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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務目標及特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况適時調整”的規定,今年本市繼續調整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定期待遇。涉及範圍本次調整範圍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答:傷殘津貼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