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修訂)》政策解讀
2021年2月,我局印發《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京商總部字〔2021〕4)。經過一年多試行,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內容需要調整完善。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工作,我局對現有檔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修訂)》(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2021年2月,我局印發《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京商總部字〔2021〕4)。經過一年多試行,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內容需要調整完善。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工作,我局對現有檔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修訂)》(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法律、規章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