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楊興元獲國家賠償36萬元:一審被判15年二審改無罪
8月1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楊興元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决定向楊興元支付賠償金36萬。楊興元案始於2011年一起民事訴訟,他被浙江三級法院認定為債權人,但之後身份大反轉,被高安法院跨省以犯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15年,二審改判無罪。楊興元因本案被刑拘後羈押645天,今年6月以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為由申請國家賠償,並得到法院支持。
8月1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楊興元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决定向楊興元支付賠償金36萬。楊興元案始於2011年一起民事訴訟,他被浙江三級法院認定為債權人,但之後身份大反轉,被高安法院跨省以犯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15年,二審改判無罪。楊興元因本案被刑拘後羈押645天,今年6月以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為由申請國家賠償,並得到法院支持。
半年後,宣漢縣法院一審認定桂貞石利用教學工作之便,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且拒不認罪,遂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二審法院維持判决,桂貞石入獄服刑至1990年。桂貞石改判無罪後,曾向原審法院宣漢縣法院、達州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都被拒絕。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不予賠償决定認為,桂貞石被冤入獄12年,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前,不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